酉阳府办发〔2023〕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酉阳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及赋权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黑水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要求,由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本镇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清单载明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一并由黑水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相关部门要于10月31日前完成赋权事项移交,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黑水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黑水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将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酉阳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及赋权执法事项清单》自2023年10月3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酉阳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及赋权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酉阳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事项及
赋权执法事项清单
(2023年)
法定执法事项(27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赋权执法事项(43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二、自选赋权事项(28项) | ||||||||
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
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
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
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10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11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
1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
1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4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
15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
16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
17 |
对在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
18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
19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
20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
21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
2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 ||||
23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
24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
25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6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
27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2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黑水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第五十一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