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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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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酉阳府发〔20257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背景依据

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治气攻坚有关工作安排,在充分调研分析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影响的基础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源头减量联动打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渝环函〔2025366号),明确要求各区县政府充分论证研判,聚焦城市上风向、城乡结合部和人口聚集区,结合城市通风廊道,在现有禁放区域基础上,尽最大程度扩大禁放区域面积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桃花源街道、钟多街道配合,按照烟花爆竹燃放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定县城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

(二)法律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地方法律法规:依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统筹实施美丽重庆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美丽重庆建设2025年区县重点目标任务清单的函》(渝环函2025314号)中对我县提出的“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350天”的目标任务。

三、适用范围

《通告》明确了酉阳自治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场所,涉及酉阳县城整个城区及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禁止用火的场所。规范指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等6类产品。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推行实施。

按照《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要内容

(一)城区禁放区域


(二)禁放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桥梁、隧洞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殡仪馆、凤凰山公墓区金银山及二酉山森林公园

加油(气)站、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禁售禁放、可售可放烟花爆竹种类

可售可放共6类:C级和D级产品中的

喷花类、旋转类、组合烟花类

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

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

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

禁售禁放种类

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 (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新印发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酉阳府发〔20257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酉阳府发20234号)对比有何不同?

1:新印发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酉阳府发〔20257号)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酉阳府发20234)对比,仅对第一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了调整,其余事项未发生改变。

2调整后城区禁放区域的范围?

2调整后城区禁放区域城区东至桃花源街道凉风垭村,南至快速通道新中医院,西至石柱溪路沿国道G319线至艾坝隧道、金银山大道沿线,北至桃花源街道城北社区9、桃花源街道花园村9

3: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3: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4: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4:允许销售和燃放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等6类产品。

5: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要注意哪些事项?

5: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我县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6:个人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通告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6:个人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案例:2024118日,酉阳自治县程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某县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酉阳自治县,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程祖亚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7:单位、企业、销售店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通告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7: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0231月,酉阳自治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冉某经营在桃花源街道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专家视角

酉阳自治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李远强表示: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统筹实施美丽重庆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6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美丽重庆建设2025年区县重点目标任务清单的函》(渝环函2025314号)中对我县下达了“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350天”的目标任务。20258月,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治气攻坚有关工作安排,在充分调研分析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影响的基础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源头减量联动打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渝环函〔2025366号),明确要求“各区县政府充分论证研判,聚焦城市上风向、城乡结合部和人口聚集区,结合城市通风廊道,在现有禁放区域基础上,尽最大程度扩大禁放区域面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明确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划定范围及其他禁放区域划定范围、可售可燃烟花爆竹种类,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烟花爆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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