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酉阳府发〔2025〕7号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酉阳自治县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东至桃花源街道凉风垭村,城区南至快速通道新中医院,城区西至石柱溪路沿国道G319线至艾坝隧道、金银山大道沿线,城区北至桃花源街道城北社区9组、桃花源街道花园村9组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殡仪馆、凤凰山公墓区、金银山及二酉山森林公园,加油(气)站、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周边,森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由有关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场所内严禁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在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等6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及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六、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燃管办举报电话:023-75413559)。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酉阳府发〔2023〕4号)同步废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