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调整后一直未做调整。随着全县城市建成区范围持续拓展,城镇化水平大幅提升,现行的征收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建设与维护的客观需要。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酉阳县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县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较于2009年均有大幅提升,横向对比周边区县,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等意见,经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酉阳府发﹝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调整范围及标准、征收管理、执行时间等3个部分。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1、酉阳中心城区(钟多组团、小坝组团、渤海组团、板溪组团)及各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建设项目。各建制乡的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建设项目。
2、中心城区的钟多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建筑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
3、中心城区的小坝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4、中心城区的渤海组团、板溪组团、龙潭镇、麻旺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5、其他各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6、各乡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原无计征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征。
(二)征收管理。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现有文件是在原有文件《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酉阳府发﹝2009﹞40号)的基础上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作出修改。修改前只有酉阳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及各建制镇三个征收范围及标准。修改后将征收范围划分为酉阳中心城区、建制镇、乡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征收标准按照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征收管理内容新增了分次缴纳时限和金额等。新旧标准执行时间节点及衔接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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