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酉阳府发〔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一)调整范围
酉阳中心城区(钟多组团、小坝组团、渤海组团、板溪组团)及各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建设项目。
(二)增加范围
各建制乡的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建设项目。
(三)调整标准
1.中心城区的钟多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建筑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
2.中心城区的小坝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3.中心城区的渤海组团、板溪组团、龙潭镇、麻旺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4.其他各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5.各乡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原无计征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征。
二、征收管理
(一)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数额达到1000万元的,可分次缴纳,其初次缴纳数额应在500万元以上,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三、执行时间及有效期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2009年5月1日施行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酉阳府发〔2009〕40号)同时废止。对于2022年6月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原标准执行:
(1已取得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证的项目;
(2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3已取得供地手续的项目。
其他特殊情形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