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界定范围是什么?
“九小场所”泛指小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以及小型的公共娱乐(茶楼、歌舞厅、网吧、游戏厅等)、休闲健身(美容、洗浴场所等)、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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