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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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酉阳府发〔20245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全力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酉阳自治县规范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确定桃花源街道桃花源社区、桃花源街道城北社区、钟多街道玉柱社区、钟多街道城南社区、钟多街道城东社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三、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四、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五、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 1.5 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六、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七、饲养犬只的市民应当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自觉依法文明养犬,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814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