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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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自治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 当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以全县上一年度新增农膜使用量以及市级有关部门下达年回收率等因素确定,确保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回收率达82%以上。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区域内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做好当年农膜和肥料包装物使用量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其使用的真实数量,并以行政村为单位完善农膜和肥料包装物使用量台账,为下达次年目标任务提供准确依据。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府有关部门要将推广加厚、可降解地膜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污染防治攻坚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融入机关、学校、企业、村(居)的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公众号等网络等传媒平台,采用张贴海报、悬挂横幅、设置展板等多种形式,通过赶场天、院坝会等集中宣传与进村入户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宣传解读废弃农膜污染危害,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改变乱丢乱弃行为,形成全民积极拾捡、应收尽收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县供销社会同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各乡镇(街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指导全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加强县级有关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等。

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县烟草公司负责引导农户(含烟农)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及时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废弃农膜利用加工企业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积极筹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县供销社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建立“村、乡镇(街道)回收转运—县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到2025年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贮运中心布局,应与乡镇(街道)基层供销社、农资经营、庄稼医院、农村综合服务社、场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相结合。到2025年,县城至少建成贮运中心1个,各乡镇(街道)至少设有回收站1个,各行政村(社区)至少设有废弃农膜回收点1个。

第十一条 废弃农膜回收采取现金收购、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回收站(点)要明码标价,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开收据建台账,店面整洁、堆放规范、及时转运。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村(社区)落实具体督导员,专人负责废弃农膜回收督导工作。安排村(社区)督导员时,应首先安排能够胜任工作的脱贫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可安排村(社区)干部、保洁员、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回收点负责人兼任。

第十三条 本着节约运输费用和价格优先原则,废弃农膜按区域按规定就近及时交售加工,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回收、加工企业由县供销社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并报市供销合作社备案。乡镇(街道)回收站、涉农村(社区)回收点由乡镇(街道)结合基层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资经营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选择确定,并报县供销社备案。

第十五条 回收、加工企业与县供销社签订回收加工协议,回收站(点)与乡镇(街道)签订回收协议,村(社区)督导员与乡镇(街道)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约定年度目标任务量、推进进度、验收、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回收站(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回收的能力;

(二)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县内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县内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县内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全县的回收量;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回收站(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做好详细的原始收购记录,建好回收、销售台账,并按要求保存;

(二)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三)积极配合检查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条 县级回收、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二)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三)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

(五)积极配合检查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报、季度通报制度。回收企业于每月20日前向县供销社报送进度报表,县供销社汇总后于当月23日前报市供销合作社,并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通报有关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全县完成季度目标任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县、乡镇(街道)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与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同考核。建立回收、加工企业市场交易结算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县供销社会同县府有关部门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乡镇(街道)要做好废弃农膜的回收、统计、交售、核实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项目资金时,要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及时捡拾交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作为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依法纳入“信用重庆”体系。规范回收加工交易结算程序,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回收县外废弃农膜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级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及时加强农用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

 

第四章 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回收网点、贮运中心建设,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施建设,劳务、运输、宣传培训,以及推广加厚、可降解地膜和村(居)督导员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由县供销社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根据第三方机构对回收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后发放补助。

第二十九条 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规划,由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县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支持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弃农膜再利用加工的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乡镇(街道),在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加工企业、回收站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加工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县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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