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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030A/2024-00046
[ 发文字号 ] 酉阳府办发〔2024〕25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发布日期 ] 2024-11-26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酉阳府办发〔202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酉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6

1.4  工作原则.......................................6

2  基本情况及灾害风险........................................6

2.1  基本情况.......................................6

2.2  灾害风险.......................................7

3  组织指挥体系...........................................9

3.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9

3.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9

3.3 专家队伍..........................................10

4 灾害救助准备...........................................10

5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11

5.1  灾情信息报告........................................12

5.2  灾情报告时限........................................13

5.3  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14

6  应急响应.............................................15

6.1  Ⅰ级响应..........................................15

6.2  Ⅱ级响应........................................20

6.3  Ⅲ级响应.........................................24

6.4  Ⅳ级响应.......................................27

7 灾后救助...........................................31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31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32

7.3  冬春生活救助........................................33

8  保障措施.............................................34

8.1  资金保障..........................................34

8.2  物资保障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36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36

8.5  人力资源保障........................................37

8.6  社会动员保障........................................37

8.7  科技保障..........................................38

8.8  宣传和培训.........................................38

9 附则...............................................39

9.1  术语解释..........................................39

9.2 责任与奖惩.........................................39

9.3 预案管理..........................................39

9.4 参照情形..........................................40

9.5  预案实施时间........................................40

附件1 县级有关单位联系电话.............................42

附件2 乡镇(街道)联系电话.............................43

附件3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情况.............................44

附件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职责......50

附件5 酉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58

附件6 酉阳县区预警信息发布流程..........................5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酉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酉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基本情况及灾害风险

2.1  基本情况

2.1.1  行政区划和人口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位于渝鄂湘黔四省市接合部,东邻湖南省龙山县,南与秀山县、贵州省松桃、印江县接壤,西与贵州沿河县隔江(乌江)相望,西北与彭水县,正北与黔江区、湖北省咸丰、来凤县相连。地理坐标为东经108°18′25″—109°19′18″。东西宽98.3公里,南北长119.7公里。酉阳幅员面积5173平方公里,下辖桃花源等2个街道,龙潭等19 个镇和可大等18个乡,278 个行政村(含8个社区)。2023年末2024年初,常住人口59.9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6.83万人;户籍人口85.0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7.87万人,乡村人口57.15万人。

2.1.2  房屋情况

截至2020年底,酉阳县共有房屋住宅建筑211249栋,面积合计5211.1157万㎡。其中:(1)城镇住宅总计48237栋,建筑总面积约1995.1620万㎡;(2)农村独立住宅总计162886栋,建筑总面积约3211.1564万㎡;(3)农村集合住宅总计126栋,建筑总面积约47973㎡。非住宅建筑面积合计593.8958万㎡。其中:(1)城镇非住宅总计5259栋,建筑总面积约415.3493万㎡;(2)农村非住宅总计8157栋,建筑总面积约178.5465万㎡。

2.1.3 基础设施情况

包茂高速公路(渝湘高速公路G65)纵贯渝、湘、黔;国道G319线(厦成线)、国道G326线(秀山—云南河口)纵贯全境。截至2023年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路通车里程6236km,比上年增长0.7%。铁路里程128km。可通航里程178.5km。酉阳县现有220千伏变电站1座,容量27万千伏安,110千伏变电站5座,主变10台,容量44万千伏安。35千伏变电站12座,主变24台,总容量18.745万千伏安。

2.1.4三次产业情况

初步核算,2023年,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4.01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3.87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35.90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64.24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为18.0:14.7:67.3。

2.2  灾害风险

2.2.1  灾害基本情况

酉阳县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见表2.2-1。

表2.2-1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

灾害类型

主要风险事件

发生可能性(L)

危害程度(S)

风险分值(Max:100)

(Min:1)

风险等级

风险颜色

地质灾害

危岩、滑坡、不稳定斜坡、地裂缝、地面塌陷

3

15

45

重大

橙色

地震灾害

地震

1

20

20

较大

黄色

气象灾害

高温、低温、暴雨、雷电、大风、大雾

2

10

20

较大

黄色

洪涝灾害

洪水、洪峰过境、山洪、渍涝灾害、垮坝洪水、城市内涝

3

15

45

重大

橙色

干旱灾害

干旱

2

15

30

较大

黄色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2

20

40

重大

橙色

2.2.2  历史灾害信息

酉阳县自然灾害主要灾情指标分时段统计、农作物受灾面积分灾种统计、房屋倒损分灾种统计见表2.2-2、表2.2-3、2.2-4。

表2.2-2 酉阳县自然灾害主要灾情指标分时段统计表

时间段

年均受灾人口(人次)

年均每十万人受灾人口

(人次)

年均死亡失踪人口(人)

年均每十万人死亡失踪人口(人)

年均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年均直接经济损失占GDP比重(%)

1978-2020年

172084.98

20996.50

1.19

0.16

10499.90

5.46

1978-1990年

20965.54

3165.41

0

0

467.75

2.18

1991-2000年

339912.40

41002.94

2.40

0.34

18085.77

14.60

2001-2010年

216134.40

27340.85

2.30

0.29

17958.49

5.32

2011-2020年

156663.40

17826.12

0.40

0.05

8497.24

0.74

表2.2-3 酉阳县1978~2020年农作物受灾面积分灾种统计表(单位:公顷)

统计类型

干旱灾害

洪涝灾害

风雹灾害

低温冷冻灾害

雪灾

地质灾害

年均值

2292.55

11642.69

1588.95

1877.07

360.69

0

累计值

98579.44

500635.48

68324.94

80714.2

15509.53

0

占比(%)

12.91

65.54

8.95

10.57

2.03

0

表2.2-4  酉阳县1978~2020年房屋倒损分灾种统计表(单位:间)

统计类型

洪涝灾害

风雹灾害

雪灾

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

年均值

3452

1596

11

0

0

累计值

148439

68647

491

0

0

占比(%)

68.22

31.55

0.23

0

0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助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街道)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3  专家队伍

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县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4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研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社会发布有关熔断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值班值守。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专项预案要求,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到岗到位,依权限对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预警对象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全覆盖,无遗漏,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安排相关防范措施。

(3)防范处置。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研判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减小风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加强巡查检查,必要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影响的危险区域、路段。

(4)应急准备。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使用。

(5)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最新情况。

(6)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8)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具体流程见附件),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5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相关涉灾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1  灾情信息报告

5.1.1 全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全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1.2 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受灾情况(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地点和范围、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数、因灾死亡和失踪情况,房屋倒损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或绝收面积,直接经济损失台账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救援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应明确死亡失踪原因。

5.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5.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5.2  灾情报告时限

5.2.1灾情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0.5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时间不超1小时。

5.2.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旱灾除外)稳定前,全县各涉灾部门及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4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干旱灾害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5.2.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5.3  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5.3.1 县应急总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3.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原因、灾害过程和发展趋势,已核实的灾情信息、救助救灾成效,灾害评估信息、防范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其他需要公众知晓的信息。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3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化旅游委等部门应配合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5.3.4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认为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决定,并向县委报告。

6.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县预拨县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县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市级预备费,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铁路、海事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督促监管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渝部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酉阳金融监管支局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轨道交通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县经济信息委、国网电力酉阳分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信访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50间或150户以上、9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认为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任(县政府县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域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任(县政府县长)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区县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道)预拨县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县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市级预备费,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铁路、海事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渝部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消防救援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酉阳金融监管支局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轨道交通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县经济信息委、国网电力酉阳分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信访办、县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2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80间或60户以上、45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认为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报告。

6.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道)预拨县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铁路、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驻渝部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酉阳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6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80间或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认为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道)预拨县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铁路、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驻渝部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灾害等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本县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7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7.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7.1.3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道)预拨县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1.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2.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结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部署,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2.2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7.2.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开展房屋验收工作,并完善房屋验收手续。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7.2.4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2.5 由市、县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3  冬春生活救助

7.3.1  受灾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抓好落实。

7.3.2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0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

7.3.3  受灾乡镇(街道)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3.4  受灾乡镇(街道)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月1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

7.3.5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据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请。

7.3.6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市级冬春救助资金总量,以及县级预拨资金执行情况,安排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乡镇(街道)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7.3.7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申请视情调拨县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1.1  县、乡镇(街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县委和县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8.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县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预拨机制,满足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

8.1.4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救灾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8.1.5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8.2  物资保障

8.2.1  县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8.2.2  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经济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8.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8.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  县经济信息委健全县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8.3.2 县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委、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8.4.2 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8.4.3 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  加强全县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8.6  社会动员保障

8.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8.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6.3 充分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8.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7  科技保障

8.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8.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8.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县、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

9.3.1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9.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3.3 乡镇(街道)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救助应急预案,乡镇(街道)预案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乡镇(街道)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乡镇(街道)动态完善预案。

9.3.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5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酉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酉阳府办发〔2022〕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级有关单位联系电话

      2.乡镇(街道)联系电话

      3.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情况

      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职责

      5.酉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6.酉阳县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附件1

县级有关单位联系电话

单  位

办公室

单  位

办公室

县委宣传部

75552048

县应急管理局

75532821

县人武部

87974888

县气象局

75581060

县发展改革委

75552347

县融媒体中心

75552056

县教委

75552440

酉阳报社

75701296

县经济信息委

75552697

武警酉阳中队

75560148

县公安局

75559371

县供电公司

75588656

县交通运输委

75580018

酉阳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75530127

县财政局

75552477

县民政局

75552321

高速执法三支队四大队

75563991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

75552702

县市场监管局

75552315

酉阳火车站(程华明站长)

17264254200

县生态环境局

81538153

县住房城乡建委

75552176

县水利局

75552092

县消防救援局

75588119

县农业农村委

75552830

县商务委

75552960

县文化旅游委

75532668

县卫生健康委

75552324

县林业局

75552359

附件2

乡镇(街道)联系电话

单  位

办公室

单  位

办公室

桃花源街道

75552581

毛坝乡

75671513

钟多街道

75552786

木叶乡

75411513

龙潭镇

75312022

腴地乡

75358158

麻旺镇

75353021

花田乡

75673111

板溪镇

75565606

板桥乡

75765099

黑水镇

75671007

官清乡

75764111

兴隆镇

75411007

楠木乡

75766001

酉酬镇

75414226

可大乡

75647104

泔溪镇

75355312

偏柏乡

75415589

大溪镇

75644225

车田乡

75357124

酉水河镇

75414815

天馆乡

75717788

丁市镇

75717011

宜居乡

75710006

龚滩镇

75676001

双泉乡

75640060

苍岭镇

75648001

庙溪乡

75641139

小河镇

75762007

浪坪乡

75642083

李溪镇

75813228

两罾乡

75677077

涂市镇

75561697

清泉乡

75672001

万木镇

75718800

后坪乡

75711118

铜鼓镇

75560746

南腰界镇

75814401

五福镇

75645562

附件3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情况

序号

名称

位置

占地面积(m2)

容纳人数

1

天馆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天馆乡中心小学校

6390.00

2980

2

兴隆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兴隆镇狮象村3组

20000.00

2000

3

黑水镇中心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黑水镇黑水村2组

17321.00

3890

4

李溪镇蚂蟥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李溪镇官坝村2组

900.00

3580

5

小河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小河镇小河村4组酉沿路169号

4000.00

5850

6

涂市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涂市镇

1000.00

400

7

双河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小河镇小河村4组

5000.00

6980

8

麻旺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庆酉阳县麻旺镇清香村1组

12000.00

8000

9

酉酬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一组(酉酬老街西行300米付家坝)

13340.00

1986

10

楠木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楠木乡红旗村1组

3900.00

1500

11

酉水河镇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酉水河镇后溪村1组

12000.00

3580

12

实验中学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凉风村1组

85333.00

14630

13

万木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万木镇柜木村1组(大院子)

800.00

2580

14

双泉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双泉乡城墙村1组

2350.00

2450

15

万木镇铺子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万木镇月亮村5组(铺子小学)

2000.00

800

16

花田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花田乡生基村10组

2667.00

800

17

钟多街道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4组

9800.00

3580

18

龙潭镇赵庄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新田村3组

31000.00

8262

19

李溪镇恒美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李溪镇鹅池村9组

20000.00

4947

20

重庆市酉阳第一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渝湘路82号

250000.00

50000

21

第三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丁市镇第三中学校

32000.00

5000

22

丁市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丁市镇丁市村8组

5000.00

2000

23

龙潭镇渤海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梅树村5组

5000.00

2000

24

浪坪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浪坪乡浪水坝村10组

800.00

1580

25

可大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可大乡可大村1组

15000.00

4000

26

毛坝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毛坝乡毛坝村1组

6000.00

2580

27

麻旺镇第二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长兴村5组

12000.00

12980

28

桃花源广场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北路21号

36000.00

6000

29

板桥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板桥乡板桥村2组

3500.00

1000

30

后坪乡后兴完小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后坪乡八家田

10000.00

2560

31

龙潭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渝湘路834号

7800.00

10000

32

龙潭镇江丰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江丰村4组

5000.00

3280

33

龙潭希望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龙泉社区6组

7850.00

3280

34

清泉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清泉乡清溪村2组

13000.00

8930

35

泔溪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泔溪镇泔溪村6组

8000.00

3120

36

麻旺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桂香村4组

31093.07

12000

37

宜居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宜居乡宜居村1组

13468.00

3590

38

酉州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124号

29300.00

12560

39

两罾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两罾乡两罾乡中心小学校

3000.00

1000

40

木叶乡中心小学校(幼儿园)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木叶乡中心小学校

20000.00

2560

41

桃花源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北路12号

25466.00

4000

42

小河镇小岗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小河镇小岗村6组(小岗村公所旁20米处)

3000.00

1000

43

泔溪镇泔溪中学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泔溪镇泔溪村6组

5000.00

3530

44

后坪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后坪乡中心小学校

12000.00

5310

45

李溪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李溪镇和平街1号

4772.00

10350

46

铜鼓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铜鼓镇铜鼓村1组

26680.00

6000

47

庙溪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庙溪乡

5800.00

3760

48

酉水河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酉水河镇后溪村1组

20000.00

3370

49

铜鼓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铜鼓镇铜鼓村1组

22000.00

747

50

龚滩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龚滩中学(西北门)

12000.00

1500

51

李溪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李溪镇中心沿街113号

2600.00

4150

52

大溪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大溪镇

17000.00

4580

53

桃花源街道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凉风垭村1组

23976.00

6890

54

腴地乡育才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腴地乡下腴村8组70号

14652.00

3860

55

铜鼓镇铜西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铜鼓镇铜西村2组

5000.00

3519

56

腴地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腴地乡下腴村9组113号

3000.00

2470

57

大溪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大溪镇中心小学校

28000.00

5483

58

官清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官清乡中心小学校

3000.00

3720

59

苍岭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苍岭镇

13000.00

5430

60

天馆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天馆乡初级中学校

5000.00

3000

61

车田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车田乡卫生院、车田小学校

1300.00

500

62

第二中学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北路20号

136000.00

11000

63

板溪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三角村1组

7900.00

2727

64

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三角村1组

75012.00

14250

65

兴隆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兴隆镇师象村3组

5000.00

1000

66

龚滩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小学校

9000.00

2750

67

桃花源街道新桥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桃花源街道东流口村七组

25466.00

1940

68

桃花源中学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月台巷236号

28200.00

21270

69

民族小学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桃花街道桃花源大道南路74号

19300.00

6750

70

实验小学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城东社区红光巷3号

15000.00

9980

71

黑水初级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黑水镇黑水村1组

31066.00

5890

72

偏柏乡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偏柏乡偏柏村1组(柑子园)

18721.00

4690

73

酉州初级中学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99号

76485.00

14910

74

南腰界镇南龙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南腰界镇龙溪村

2000.00

1500

75

宜居乡董河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宜居乡红鱼村1组

8000.00

3648

76

五福镇中心小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五福镇

12360.00

1200

77

南腰界镇中心小学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南腰界镇南界村5组

6700.00

5000

78

第四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

重庆市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1组

26680.00

5690


附件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职责

一、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政府有关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任副主任。

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国资服务中心、县统计局、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酉阳金融监管支局、县人武部、武警酉阳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县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减灾委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县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指导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落实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协调中国电信酉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酉阳分公司、中国联通酉阳分公司负责抢险救援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众信息网的网络运行安全,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络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立法审查和执法监督。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筹集、管理和调度;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与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共同参与拟定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监督使用。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城区市政设施及其区域内防洪安全、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指导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县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等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负责乌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县内跨乡镇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景区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人武部系统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协助处置森林灭火任务;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工作。

县国资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酉阳金融监管支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较大及以上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同建立灾害救助保险制度。

团县委:负责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酉阳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县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国网电力酉阳供电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乡镇(街道)主要职责:有关乡镇(街道)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附件5

酉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附件6

酉阳县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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