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030A/2024-00043
[ 发文字号 ] 酉阳府发〔2024〕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酉阳县烈士陵园等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字号:

酉阳府发〔20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酉阳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县拟定了《酉阳县烈士陵园等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该方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酉阳县烈士陵园等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落实保护管理措施,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县烈士陵园等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酉阳县烈士陵园等6处烈士纪念设施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拟定本方案。

一、酉阳县烈士陵园

地    址:酉阳县龙潭镇陵园路30号

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陵园围墙为界;南以陵园围墙为界;西以陵园大门前马路为界;北以陵园围墙为界。

二、革命烈士纪念塔

地    址:酉阳县麻旺镇桂香村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纪念塔向东延伸14米至农用地为界;纪念塔向南延伸11米至堡坎为界;纪念塔向西延伸7米至护栏为界;纪念塔向北延伸9米至房屋为界。

三、龙潭解放纪念碑

地    址:酉阳县龙潭镇赵庄社区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纪念碑向东延伸4米至栏杆为界;纪念碑向南延伸8米至居民房围墙为界;纪念碑向西延伸13米至居民房围墙为界;纪念碑向北延伸14米至花台为界。

四、红军烈士纪念碑

地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龙溪村1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纪念碑向东延伸5米至堡坎为界;纪念碑向南延伸3米至居民房前小路为界;纪念碑向西延伸10米至梯步上面坝子为界;纪念碑向北延伸4米至居民房为界。

五、中国工农红军二六军团会师纪念塔

地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南界村1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以栏杆为界;南以栏杆为界;西以栏杆为界;北以栏杆为界。

六、中国工农红军二六军团南腰界会师大会纪念亭

地    址:酉阳县南腰界镇南界村5组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纪念亭向东延伸8米为界;以纪念亭向南延伸8米为界;以纪念亭向西延伸8米为界;以纪念亭向北延伸8米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附件:1.酉阳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则

2.革命烈士纪念塔保护范围—图则

3.龙潭解放纪念碑保护范围—图则

4.红军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则

5.中国工农红军二六军团会师纪念塔红军烈士纪念

碑保护范围—图则

6.中国工农红军二六军团南腰界会师大会纪念亭保护

范围—图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

相关链接

相关新闻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