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酉阳府发﹝20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准入条件
(一)坚持“非禁即准”原则,凡符合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项目均可入驻。重点鼓励投资医药健康、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新型材料、农文商旅融合、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采、水利水电开发等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对待。
(二)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园区,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总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年入库税金100万元及以上。
第二条 用地政策
(一)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的,可以采取公开出让(招拍挂)、租赁、作价入股、划拨等方式供地。
(二)购地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不含土地款),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达到330万元/亩。
(三)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教育文体、旅游等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四)在园区内购地建厂类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给予厂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奖励5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含)奖励10万元/亩。
第三条 厂房租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租用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标准厂房按400平方米/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的标准配置,超出配置标准部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租用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按照园区资产营运管理规定协议出租。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且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10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金额,由县财政给予3年的奖励扶持。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建项目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达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注册企业5年财政扶持,前三年按其县级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对等额度的财政鼓励扶持,后两年按其县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对等额度的财政鼓励扶持。
(二)对在五年扶持期内区域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法人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采取就高奖励原则。总部经济平台公司所招引的企业县级经济发展贡献剔除已扶持给企业及企业高管的金额后,剩余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奖励平台公司法人代表10万元—30万元。
(三)按总部经济企业高管人员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对县级经济发展贡献的98%予以对等额度的财政鼓励扶持。总部经济企业(包括平台公司招引的企业)的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在50万元以上,奖励1至8名高管。
(四)在我县注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总部经济类企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按其年度县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三年鼓励扶持,其中:对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在3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不低于年度县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5%、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进行对等额度的财政鼓励扶持;对年度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总部经济平台公司,按不低于年度县级经济发展贡献的65%、最高不超过80%的比例进行对等额度的财政鼓励扶持。
第五条 金融扶持政策
(一)企业融资需求可通过线上“渝融通”平台、线下服务大厅、向部门提交等渠道直达银行机构,督促限时跟进办结。
(二)对符合条件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市级拟上市企业储备库,除依规享受最高200万元上市挂牌奖励、最高600万元培育期奖补政策外,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200万元补助。
(三)通过工业企业担保贴息贷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税信用贷款、无证资产公证质押贷款、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等便捷、低息金融产品给予支持。
第六条 人才激励政策
(一)对企业引进到我县的省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且科研项目落户我县的,免费提供住宅入住;在我县工作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本地购房补贴20万元。
(二)招商引资企业柔性引进高端人才,在我县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对企业引进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一次性15万元科研经费;与“两院”院士签约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20万元建站经费支持;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我县投资建设项目并缴纳税收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科研成果转化资助和最高15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引进的年薪12万元以上管理人才或高端人才的适龄子女学前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县教委优先安排到县内公办学校就读。
第七条 培训政策
(一)对按政策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二)企业创建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
(三)参与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牌,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获得市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
(一)投资者及各类市场主体遇到发展困难或需要政策咨询,可直接拨打“酉诉即办”服务热线“023-75414444”。实行投资者和市场主体热线来电绿色通道制度,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甄别交办,该办的事尽快办,能办的事立即办,可办的事放手办,做到随叫随到、有事必到、服务周到。
(二)新建项目企业入驻实行“一站式”便捷服务;同时,为重大项目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凡落户我县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单位尽职尽责做好协调和代理服务工作,限期完成审批及服务事项。
第九条 政策兑现
(一)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项目合同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县财政局负责审定。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产值”“销售额”“营业额”均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二)对纳入县上重点项目或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总部经济类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另行商定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