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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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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酉阳县人民政府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酉阳府发〔2023〕4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背景依据

2021年春节期间和2022年1-9月,我县因燃放烟花爆竹分别导致出现1天重度污染天气、2天轻度污染天气,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县政府领导要求,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按照烟花爆竹燃放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定县城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

(二)法律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地方法律法规:依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二、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实现“十四五”期间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360天以上的目标任务。

三、适用范围

《通告》明确了酉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场所,涉及酉阳县城整个城区及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禁止用火的场所。规范指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等6类产品。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推行实施。

按照《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要内容

(一)城区禁放区域

(二)禁放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桥梁、隧洞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禁售禁放、可售可放烟花爆竹种类

可售可放共6类:C级和D级产品中的

喷花类、旋转类、组合烟花类

升空类 (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

爆竹类 (”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

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

禁售禁放种类

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 (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城区禁放区域的范围?

答1:城区禁放区域:东至钟灵山大道东路实验中学,南至钟勃快速通道与何家坝路交叉路口,西至石柱溪沿G319线至艾坝隧道、金银山大道沿线,北至桃花源大道北路阳光西固小区、小坝新城指挥部城市建成区。

问2: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答2: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

烟花、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问3:城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答3:允许销售和燃放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中的喷花

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等6类产品。

问4: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4: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我县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问5:个人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通告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5:个人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案例:2023年1月,酉阳县人田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秀山县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酉阳县,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田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问6:单位、企业、销售店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通告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6: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023年1月,酉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冉某经营在桃花源街道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烟花爆竹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专家视角

酉阳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李远强表示:2022年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达了我县“十四五”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目标任务为360天以上,并明确要求我县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适时扩大禁放范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明确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划定范围及其他禁放区域划定范围、可售可燃烟花爆竹种类,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烟花爆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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