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酉阳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7-07       
字号:

为规范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酉阳府发﹝2022﹞9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办法》),自2022年7月5日起施行,同步废止《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8〕24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已成为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为全面贯彻执行《民法典》规定,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并颁布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为配合《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因此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必要配套制定我县的实施办法。起草期间,县住建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认真总结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安排专人落实起草工作。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党政网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大决策预公开”栏目,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

起草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的通知。

经2022年6月10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酉阳府发﹝2022﹞9号)于2022年7月5日正式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共有五章48条,主要内容及特点有:

第一章总则有9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上位法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征收工作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二章征收决定有14条。明确了房屋征收项目立项流程和要件;明确了旧城区改建类房屋征收项目的特殊程序,包括立项前征求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和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等内容。

第三章补偿程序有7条。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对房屋价值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补偿;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明确了关于被征收人签约后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处置方式,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履行补偿协议的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

第四章补偿政策有12条。明确了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征收、公摊系数、最低住房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停产停业损失、设施设备等补偿内容和标准等内容。

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有4条。 明确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明确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有2条。明确了“户”的概念;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及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和标准执行等内容。

最后为附件: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三、重要意义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印发实施,将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效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通过公开、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从源头防范和化解信访矛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遵循上位法,择其要点进行梳理,使操作流程更为明确,具有操作性、实用性。

(二)上位法授权制定的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不突破的原则,考虑我县实际,适当调整住宅临时过安置补助标准,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

(三)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