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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1616/2026-00017
[ 发文字号 ] 酉阳发改委函〔2026〕60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05
[ 发布日期 ] 2026-06-05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政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十四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68号提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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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政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十四届委员会

次会议第68号提案的答复函

冉芬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优化我县民办幼儿园收费保障政策的建议》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县学前教育事业、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及民生保障工作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您的建议紧扣国家政策导向、贴合我县实际情况、问题研判准确、对策思路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了对民生关切的深刻洞察,对我县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及《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渝教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几项建议逐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科学定价与动态调整机制”建议的答复  

您建议开展成本监审、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合理设定浮动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该思路符合国家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及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改革的政策方向,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根据《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渝教发〔202014号)第四条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基本服务费(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区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承受能力、机构等级与班型差异等因素,按等级核定基准收费标准并合理设定浮动幅度。我县现行收费政策即依据上述原则制定。  

鉴于市级层面学前教育与普惠托育配套政策正在统筹衔接,新的实施细则尚未正式出台,为保持全县收费标准统一规范、避免政策衔接出现断层、防止监管空白,现阶段暂不调整现有定价模式及浮动幅度。待市级新政策发布后,将由县教委与我委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严格履行成本调查监审、分级分类论证、部门联合会商、风险评估、公开公示等法定程序,科学核定合理办园成本,区分园所等级、办园类型、班型设置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建立健全不超过三年的收费政策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确保政策合法合规、标准科学合理、过渡平稳有序。

二、关于“完善收费目录清单与监管体系”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优化收费目录、拓宽合理收入渠道、强化收费公示监管等建议,对规范民办幼儿园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与国家及我市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的改革导向高度一致。

依据国家及我市关于教育、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含托班)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我县严格执行《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渝教发〔202014号)明确的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统一划分为基本服务费(保教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服务费严格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为坚守公益普惠属性、防止变相加重群众负担,现阶段不增设外出活动费、生活用品费、学习耗材费等收费项目,相关基本保教所需费用统一纳入保教费成本核算。目前,我委将持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收费公示与日常监管,督促幼儿园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家长知情权与监督权,在不新增收费项目、不突破政策边界的前提下,促进民办幼儿园合规运营、健康发展。  

三、关于强化财政保障与政策协同

针对财政补贴、生均经费拨付不及时等问题,我县将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财政资金拨付流程,确保普惠性民办园补助、生均公用经费等按时足额到位。同时,统筹公办园扩容与民办园普惠转型支持政策,加大对优质民办园的扶持力度,稳定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防范办学风险。

再次感谢您对全县发展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关心、监督与支持!本答复函已经陈智勇主任审签。如对以上答复有任何意见,请填写在答复函回执单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余东阳

联系电话:02375552900

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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