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公开表(18-20)
公开单位:酉阳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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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所属区县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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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3CQ202405220075 |
酉阳县泔溪镇泉孔村4组田某华的森林被同村村民(冉某生、刘某云)砍伐了400棵,向多个部门反映未果。 |
酉阳县 |
生态 |
经调查问题部分属实:一、关于砍伐400棵林木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冉某生曾在泔溪镇泉孔村4组张某孝处购买过马尾松树3株,系田某华(小地名“陈家坡”)山林中的林木;二、关于向多个部门反映无果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2015年酉阳县森林公安对当事人冉某生已作出行政处罚,此后举报人就此事多次上访,酉阳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和市森林公安均受理并书面回复了举报人。 |
部分属实 |
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进行思想疏导,引导举报人走司法程序。 |
1.2024年5月24日,县林业局会同泔溪镇政府对田某华举报一事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前往投诉人田某华家中会面,投诉人并未在家。 2.2024年5月24日,县林业局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该举报案的来龙去脉,经核查,投诉案件已有十年之久,市林业局、县林业局、县人民检察院均作出过相关处理。 3.2024年5月27日,县林业局再次电话联系投诉人,电话拨通后一直无人接听,联系无果。 4.县林业局将继续与投诉人进行沟通,作好政策解释,争取投诉人理解调查处理结果,认可相关部门作出的回复。 5.2024年7月9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再次向田某华作出书面回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我局不能再次对冉某生、刘某云作行政处罚。如有异议,建议走司法程序。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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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3CQ202406060026 |
1、2021年左右,酉阳县官清乡金家坝村的金家坝水库,已征收的红线内,被金家坝村5组的居民违法占用修建房屋。此举破坏生态环境。 |
酉阳县 |
生态 |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1个问题不属实,1个问题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一、关于“2021年左右,酉阳县官清乡金家坝村的金家坝水库,已征收的红线内,被金家坝村5组的居民违法占用修建房屋”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核查,建房户主系金家坝村5组居民程孝友,通过土地置换的形式获得该地块并修建房屋,其之前居住的房屋地处滑坡地带,享受高山移民搬迁政策分散安置搬迁至此,经套合该建房地块宗地与202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地类属农村宅基地,不占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同时,该地块属于城镇开发边界,处于家寨寨落内,不在金家坝水库拆迁征收范围内。二、关于“2022年,金家坝村5组有两户居民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活人墓,破坏耕地使用性质”的问题,该问题属实。经核查,活人墓系金家坝村五组居民陈某汉、冉某慧夫妇2022年5月修建,该地块处于官清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土地地类属一般耕地,不属基本农田,不占生态保护红线,但违反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关于“禁止修建活人墓”之规定。 |
部分属实 |
加强宣传教育与日常监管,完善相关手续,拆除活人墓,消除因破坏耕地使用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 |
1. 成立专项工作组,向对象户宣传政策,耐心做好思想解释与动员工作,限于2024年6月25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3.举报中修建的活人墓已于2025年5月29日完全拆除,该举报投诉问题整改完毕。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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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X3CQ202405290005 |
酉阳县毛坝乡秀水村6组的昊兴农业有限公司,违规占用河道建养殖场(养鱼),现已投入生产经营了。在生产过程中所有的污水没有经过沉淀处理直接排放大河(细沙河)细沙河是乌江的第一大支流,现在进入汛期,下大雨河道涨水冲刷还入眼看不出,每年到9月 过后进入枯水期,整个下游河道全部变成黑色,导致近几年来,原来河里面的很多品种的野生鱼死亡,甚至绝种。严重破坏了原有的生态。近几年来,向县上有关部门反映多次没有得到解决,其原因公司负责人白某辉背后人关系复杂,闲谈中听公司负责人白某辉说:他在县上几大部门有亲戚朋友等等。 |
酉阳县 |
水 |
举报内容共涉及5个问题。经调查2个问题不属实、3个问题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一、关于“违规占用河道建养殖场(养鱼),现已投入生产经营”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该养殖场于2021年7月取得了洪水影响评价批复(酉阳水利许可〔2021〕50号),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复核,该项目部分建设内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实施,复核结果显示超出许可范围岸线长24.59m,河道面积4133.48㎡,存在批建不符的问题。二、关于“生产过程中污水没有经过沉淀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细沙河水体污染”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该养殖场建有养鱼池28个、一个900立方米的五级尾水沉淀池、一条650m×2.6m的引水渠、一条250m×2m的尾水渠,但不能排除其养殖尾水存在直接排放的风险。该养殖场位置不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不属于环境敏感区域,建设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三、关于“向县上有关部门反映多次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核查,县级有关部门及毛坝乡人民政府未接到过有关举报。四、关于“细沙河支流养鱼”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核查,该养殖场是在河岸上修建鱼池养鱼,并不是在河道养鱼,养殖区域不属于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五、关于“公司负责人背后人际关系复杂”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了解,该公司负责人白某辉确有沾亲带故关系在部门,但没有入股行为。 |
部分属实 |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论证环境影响状况,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涉河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河道、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
. 1.根据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对重庆昊兴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已下达整改通知(酉阳水利发〔2024〕128号),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前报审洪水影响评价有关资料,根据审查结论采取补救或拆除等措施整改。2.2024年5月31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养殖尾水排放进行了现场采样,经分析监测,结果显示达标。对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为,因该行为已过追溯期限,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渝环规〔2023〕8号》的相关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内陆养殖(网箱、围网投饵养殖除外),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3.2024年10月31日重庆昊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该事件违建向县水利局缴纳罚款12000元。4.重庆昊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尾水挡墙及占道修建的管理用房已于2025年7月19日完全拆除;在养殖场末端五级沉淀池内安装了吸附毛刷;目前养殖场多数采用低磷饲料进行饲养。该举报投诉问题整改完毕。 。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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