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四)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经核查,现对有以上情形的持证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注销下列持证人的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收回,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许可证正、副本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拟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一览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1年08月06日
拟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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