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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白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

日期: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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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白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公示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白某、庞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20325日,赔偿义务人庞某、白某未取得林木采伐相关证件,在我县某地非法采伐了42株疑似红豆杉野生植物,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根据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2人采伐的植物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篦子三尖杉。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鉴定评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专家就庞某、白某非法采伐林木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酉阳县白某、庞某非法采伐林木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咨询意见》(以下简称《专家咨询意见》)。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17936元,包括直接经济价值126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10176元,造林劳务费(含清林费、整地费、造林费) 1000 元,造林抚育费1000元。根据本案生态环境价值量化结果,按照篦子三尖杉苗木价格折算,共需造林382株篦子三尖杉。本案专家评估费4500元。

三、赔偿情况

2020911日,县林业局与庞某、白某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一致认可庞某、白某采取自行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义务人或义务人委托的第三人应于20201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内,按技术要求在酉阳县车田乡(小地名:桐麻台)种植382株篦子三尖杉。专家评估费45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给相关专家。

四、生态修复

考虑到酉阳县附近没有篦子三尖杉种苗场,权利人指定部门同意义务人栽植南方红豆杉,作为篦子三尖杉的替代植物。128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庞某、白某组织10余人在酉阳县车田乡桐麻台栽植了400株南方红豆杉幼苗。县林业局派人作现场技术指导,县人民检察院、县生态环境局和车田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部分村民代表,全程参与了本次活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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