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是进行人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 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推进文明治丧和移风易俗的重要依据。为进 一步加强源头管控,规范工作流程,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酉阳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试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 范我县人口死亡证明出具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签发对象
《城乡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
签发对象为在酉阳县辖区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 人(含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死亡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 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基础凭证,由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共同监 督、闭环管理。
二 、签发单位
《死亡证明》签发单位为提供救治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经医疗机构救 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一)正常死亡人口证明出具
1.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期间或来院(转诊)途中死亡的,由 负责接诊和救治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死亡证明》。
2.在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辖区乡镇(街 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 之后,出具《死亡证明》。
3.非经医疗机构救治在家中正常死亡的,由死者近亲或受委 托的知情人携带经所在村(居)民小组长、死者近亲或受委托知 情人共同签字(章),以及加盖村(社区)印章的死亡结果认证 材料,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和户口簿、生前病史 卡等相关资料,向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等提出证明开具申请,由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调查询问和死因推断结果,出具《死亡证明》。
4.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需经公安部 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或调 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人口证明出具
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 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 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由公安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 出具《死亡证明》。
三、提交材料
办理《死亡证明》人员应为死者近亲或受委托的知情人。在 家中、卫生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应 接受签发单位的死亡调查,被调查对象应为死者近亲或受委托的 知情人。同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和户口簿、 生前病史卡等相关材料在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办理《死亡证明》。属非正常死亡的,按照公安 部门相关规定及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死亡人员近亲、抚(赡)养 人或受委托的知情人等,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死亡 后一个月内凭相应《死亡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进行户口 注销 。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应视工 作需要建立健全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组织开展死亡申报 材料核查工作,适时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 者火化等数据信息。发现漏报、错报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复核, 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二)建立死因监测机制。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要强化 工作沟通协同,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死因监测的业务培训指导及质 量抽查监督考核等工作,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规范,做好业 务协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死因信息收集和监测 工作。准确、完整、及时地出具《死亡调查记录》、《死亡证明》 等。并按民政、公安、卫健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通报反馈人口死 亡相关数据信息。
(三)建立检查督导机制。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要进一 步强化衔接协同责任,建立人口死亡证明管理联席制度机制,畅 通评价反馈和信访举报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及 时查处违规出具死亡证明行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照权责 严肃进行查处。
(四)广泛开展氛围营造。各乡镇(街道)、各级医疗卫生 机构等要积极发挥媒体、网络、公告栏等宣传渠道的宣传导向作 用,向辖区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规范死亡证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必要性,主动告知提醒死亡证明办理流程,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城乡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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