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270946163XQ/2025-00019 | [ 发文字号 ] | 〔2025〕— 4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酉阳县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5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舒某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信息 的公示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舒某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调查过程
2024年10月24日6时许,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1组村民舒某红在禁渔期内使用12副尼龙胶丝三重刺网(10副未使用),在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1组境内的酉水河“电站大坝下”(小地名)处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被酉水河派出所民警查获,扣押了渔具和渔获物。经执法人员确认,舒序红使用的捕捞网具为尼龙胶丝三重刺网12副(10副未使用),两副使用的三重刺网规格一样,长为90米、高1.2米,外网网目尺寸为16.6厘米,内网网目尺寸为5.86厘米;另外8副跟使用的三重刺网规格一样,其余2副三重刺网分别长90米、50米,高10米,均未使用。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认定,舒序红的捕捞行为是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的违法捕捞行为。执法人员对扣押的渔获物进行辨认、测量、称重和计数。渔获物已死亡变质。经辨认、测量,涉案渔获物共13尾,总净重3.02千克,其中翘嘴红鲌3尾、鳜鱼4尾、青鱼1尾、鲫鱼1尾、鲶鱼2尾、黄颡鱼1尾、油餐1尾。渔获物最大个体体长44厘米,最小个体体长12厘米。渔获物中无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保护物种。
赔偿义务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二、鉴定评估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就舒某红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关于舒某红在酉阳县酉水河非法捕捞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及生态修复的专家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3尾,总净重3.02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604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151元,间接损失评估为453元,专家评估费2000元。
三、赔偿情况
2025年2月19日,县农业农村委与舒某红经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由义务人以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成鱼损失量共13尾,总净重3.02千克,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总计604元(不含专家咨询费),其中直接损失评估为151元,间接损失评估为453元。放流金额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计算604元,放流品种为鲤鱼。
义务人于2025年2月19日实施了增殖放流,并支付了专家鉴定费,已全面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