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常见问题】临时救助的流程有哪些?
答: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乡镇人民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受理。
(二)审核审批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一内突句括由清人由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异议的,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委托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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