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2847/2020-00035
[ 发文字号 ] 酉阳府办发〔2016〕16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6-03-23
[ 发布日期 ] 2016-03-23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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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度性的临时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原则:

(一)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蓄意隐瞒或者拒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五)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六)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三章 临时救助时间、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临时救助时间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应在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内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范围

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酉阳自治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以下简称自付医疗费),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和自付医疗费额度实行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等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5000~10000元的,给予10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10000~20000元的,给予20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2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救助。其他困难群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10000~20000元的,给予10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20000~30000元的,给予2000元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有3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救助。

(二)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 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超过1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其情况给予1000~2000元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超过1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实际共同生活人数(以公安户籍人口登记为准)给予救助。其中:砖混结构房屋按500元/人给予救助,木质结构房屋按1000元/人给予救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根据学费支出情况给予1000元救助(享受其他部门救助的不重复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1000~2000元的临时困难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长期居住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向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赔偿、保险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县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及时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分管领导、相关(办、科、站、所)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县民政局审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委托审批顶额救助的基础上,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县民政局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及时召开临时救助评审会进行评审,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评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的授权,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季度报县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先行救助解除紧急情况后,按规定及时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第五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足额、及时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二条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针对个别对象,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十三条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六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提出临时救助资金支付计划,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应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级拨入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安排10%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募集。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六)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救助资金审批和划转拨付,以及完善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批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

(三)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查、审核、资料收集上报,对所实施的救助对象实行台账管理。乡镇(街道)民政办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对临时救助工作具体负责。村(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办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

(五)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等所需材料。

    (六)县级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临时救助有关职能职责。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县民政局、县教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委等单位要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县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发展,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七条 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履行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县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等单位要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临时救助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安排部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考虑辖区困难群众数量、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制定落实本辖区临时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及备案、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县督查巡察办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申请审批规程,严格审核审批,健全档案(备案)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单位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

临时救助的,不得实施临时救助,已经获得临时救助款物的,由县民政局依法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款物,并取消两年内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挤占、侵占、挪用、贪污浪费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09〕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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