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石* 身份证号:5002**********1834
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包家村6组25号
联系电话:173****1709
现查明,你石念驾驶渝B3***V于2025年04月01 日10时45分在酉州高级中学学校路段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物证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0 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本)第251项较轻情形。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账号:31840101040005779,收款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委员会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