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单位的具体责任?

日期: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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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受委托单位的具体责任?

答: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协议委托的地域及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区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3.受委托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地域、权限执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0.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放行。发现具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交通违法的,应当报告当地交通巡逻警察中队或派出所公巡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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