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709477420M/2023-001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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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受委托单位:桃花源街道办事处、钟多街道办事处、板溪镇人民政府、龙潭镇人民政府、麻旺镇人民政府、泔溪镇人民政府、酉酬镇人民政府、大溪镇人民政府、酉水河镇人民政府、丁市镇人民政府、龚滩镇人民政府、苍岭镇人民政府、黑水镇人民政府、小河镇人民政府、李溪镇人民政府、南腰界人民政府、兴隆镇人民政府、万木镇人民政府、五福镇人民政府、涂市镇人民政府、铜鼓镇人民政府、腴地乡人民政府、天馆乡人民政府、两罾乡人民政府、宜居乡人民政府、清泉乡人民政府、后坪乡人民政府、双泉乡人民政府、浪坪乡人民政府、庙溪乡人民政府、毛坝乡人民政府、木叶乡人民政府、官清乡人民政府、板桥乡人民政府、偏柏乡人民政府、可大乡人民政府、车田乡人民政府、花田乡人民政府、楠木乡人民政府    

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上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地域范围

负责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酉阳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下列在乡道和村道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2.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3.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5.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6.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7.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8.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驶入标志)

9.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10.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1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

12.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打谷晒谷等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1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4.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15.驾驶货运车辆、拖拉机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6.拖拉机载人的;

17.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8.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1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协议规定范围内因过错导致案件处罚错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对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文书填写、文书管理等规范执法内容进行培训,每年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业务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协议委托的地域及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区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3.受委托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地域、权限执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0. 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放行。发现具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交通违法的,应当报告当地交通巡逻警察中队或派出所公巡队处理。

四、委托期限

2023 1 1日至2025 1 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特此公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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