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府办发〔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自治县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21—2030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要求,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反拐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整合部门资源,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二、预防犯罪
(一)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深化部门协同联动、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检察院、县教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妇联配合)
2.加强对全县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调整预防犯罪工作思路策略,完善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预防犯罪工作。(县委政法委负责,县委网信办、县教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妇联配合)
(二)做好重点领域预防犯罪工作
1.人力资源领域。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畅通现场、网络、电话等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对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残联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旅游委、县总工会、县妇联配合)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县人力社保局、县残联负责,县教委、县民族宗教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妇联配合)
2.教育领域。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尤其要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托、就学问题,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建立全县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动态台账,中小学校建立辍学学生工作档案,精准实施控辍保学。将反拐工作纳入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管理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职工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发现的疑似拐卖情形,鼓励学生及其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县教委、县公安局负责,县检察院、县民政局、县直机关工委配合)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结合安全课、应急演练等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人身安全意识和反拐警惕性,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利用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开展反拐宣传。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门口或周边位置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制定并完善校园周边巡防制度,加强安全巡查,杜绝校园内涉拐案件发生。(县教委、县公安局负责,县检察院、县民政局、团县委配合)
3.医疗卫生领域。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全面推行实名制挂号、就诊制度,落实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工作,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村(社区)委会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情况了解,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制止。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公安机关报告和制止。(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负责)
4.婚姻登记领域。应规范婚姻登记管理,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水平,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制止。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行为。(县民政局负责,县公安局、县妇联配合)
(三)做好重点场所预防犯罪工作
1.娱乐场所。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委负责,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妇联配合)
2.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网络产品、服务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群体保护措施。强化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严格落实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公安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配合)
(四)做好重点地区预防犯罪工作
1.农村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资金、技术、人才、项目、信息向农村地区聚集。通过招商引资、加大农业投资等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持续扩大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族宗教委、县人力社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妇联配合)
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妇联负责,县教委、县乡村振兴局配合)
2.犯罪高发地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负责,县公安局、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深入开展收买人口犯罪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发生。(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负责,县教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妇联配合)
(五)做好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1.救助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安置,强化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职责;支持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加大社会工作岗位的开发力度,加强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合作交流;支持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对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街面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及时查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照料或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民政局、县妇联负责,县教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国资服务中心、团县委、县直机关工委配合)
2.落实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和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有效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核查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规范儿童收养申请、审查、收养评估等程序,压实收养登记审查责任,并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信息委配合)
3.关爱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基本情况摸底排查,建立信息台账,定期巡查走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困境儿童关爱活动。充分利用儿童之家、妇女之家等阵地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强化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县民政局、县妇联负责,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委、团县委配合)
4.改造和帮教犯罪前科人员。加大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同时,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负责,县民政局配合)
扎实做好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和跟踪帮教,加强长期或多次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管理,并做好安置帮扶工作。对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应给予监护和帮助,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团县委配合)
5.严格出入境申报人员信息查验工作,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清理整顿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婚姻介绍机构。(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商务委、县政府外办负责,县民政局配合)
三、打击、解救
(一)持续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打拐工作网络,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强化提升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严格执行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做到案件不破,专案组不撤。(县公安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妇联配合)
(二)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和快速查找机制。抓好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APP和网络平台,结合发布公告等传统手段,拓宽群众举报渠道。接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对未成年人失踪失联一律启动命案机制查找,织密未成年人反拐保护网。(县公安局负责,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配合)
(三)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部门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负责,县教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妇联配合)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县公安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经济信息委、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完善案件调查程序。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县公安局负责,县检察院配合)
(六)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1.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负责)
2.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负责,县委网信办、县民政局、县经济信息委配合)
3.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配合)
(七)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
四、救助安置、康复回归
(一)规范工作程序。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妇联配合)
(二)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服务水平。(县民政局负责,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妇联配合)
(三)加强救助安置和康复。
1.加强福利机构建设。加强社会福利机构以及设施规划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发展,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能力。(县民政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残联配合)
2.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帮扶。引导支持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对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困难帮扶、情绪疏导、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康复指导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县民政局负责,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配合)
3.帮助查找亲属。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
4.办理户籍。对救助管理机构接收的被拐卖受害人,经3个月无法查明其身份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统筹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保障,予以妥善安置。(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
5.提供医疗服务。分片区指定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对符合标准的被拐卖受害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核发残疾证。(县卫生健康委、县残联负责,县民政局配合)
(四)帮助回归社会。
1.回归学校。帮助被解救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加强复学的被解救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并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县教委负责,县民政局配合)
2.回归家庭和社区。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村(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村(社区)。(县民政局负责,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3.就业服务。通过智能就业培训平台,为16岁以上有培训意愿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异地就业。(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配合)
4.持续帮扶。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实际困难。(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5.法律援助。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法律援助,设置人口拐卖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快速办理,进一步提高人口拐卖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县司法局负责,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五、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公益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全面曝光打拐典型案例,坚持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警示和震慑不法分子。(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委负责,县教委、县司法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县司法局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二)重点场所和地区宣传。
1.学校宣传。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师发现疑似性侵未成年人情形的,应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县教委负责,县公安局、县司法局配合)
2.村(社区)宣传。村(社区)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基层治理工作范畴,增强村(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妇联负责,县检察院、县教委、县民族宗教委、县司法局配合)
3.公共场所宣传。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反拐教育培训,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并制止。(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文化旅游委、酉阳火车站负责,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委、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4.偏远乡镇宣传。加强偏远乡镇群众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群众反拐安全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偏远乡镇、村(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县司法局负责,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文化旅游委、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三)重点人群宣传。
1.残疾人宣传。开展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县残联负责,县文化旅游委、县妇联配合)
2.涉外婚姻宣传。加大对我县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负责)
(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线索的渠道,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寻亲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县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五)加强反拐工作队伍建设。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配合)
六、对外合作
(一)加强跨国劳务人员培训。加强跨国劳务人员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为大部分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意识。(县公安局负责,县商务委、县政府外办配合)
(二)及时解救受害人。及时解救和接收我县被拐卖出国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我县的外省、外籍受害人,完善对被跨省、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县公安局、县政府外办、县民政局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县反拐联席会议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沟通协作,定期分析研判反拐工作形势,并详细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解决反拐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政府将对反拐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并积极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大力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加强日常工作督查指导,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酉阳建设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考核内容,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推进滞后的单位强化督促整改,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情况报送。每年12月15日前,县反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县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反拐工作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县反拐联席会议应向市反拐联席会议和县人民政府报送年度反拐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