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府办发〔2012〕100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村(社区)“三职”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酉阳自治县村(社区)“三职”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酉阳自治县村(社区)“三职”干部参加
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村(社区)干部老有所养,调动村(社区)干部工作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本人自愿,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村(社区)任职的三职干部,即: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文书(以下简称村(社区)“三职”干部),年龄未满60周岁的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在村(社区)任职或上级委派到村(社区)任职的,不列入本办法范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村(社区)“三职”干部,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符合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选择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第五条村(社区)“三职”干部按照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2012年标准为900元/人)参保。其中,个人负担20%,财政负担80%。
第六条村(社区)“三职”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申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的建立、养老金领取条件、养老金的计发与给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死亡待遇按现行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村(社区)“三职”干部离任后,本人按相关政策可接续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承担,县财政不再为其缴费进行补贴。如再次担任村(社区)“三职”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继续按照本办法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补贴。
第八条 村(社区)“三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申请,村(社区)委会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上年12月底前将村(社区)“三职”干部养老保险缴费总额20%的参保经费划入县社保局指定的村(社区)“三职”干部养老保险账户。县财政局在上年12月底前按缴费总额80%的比例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划入县社保局指定的村(社区)“三职”干部养老保险账户。
第九条 村(社区)“三职”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由县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养老保险的业务的经办、指导和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承担部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划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社区)“三职”干部人员情况的统计与上报、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负担部分的收缴及参保业务的经办。
第十条虚报、冒领、骗取财政缴费补贴及养老保险金的,由人力社保局责令退还,并按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三职干部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