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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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全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酉阳府发〔2017〕26号

 

为改善县城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重庆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划定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全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桃花源街道:桃花源社区、城北社区;

钟多街道:玉柱社区、城东社区、城南社区。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规定

(一) 在本通告划定范围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在全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