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施放气球安全
管理规定》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5〕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自治县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三、县气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县政府有关单位报告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四、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施放单位或组织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重庆市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人员应具有合法有效的《重庆市施放气球资格证》。未取得合法有效《重庆市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或组织严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行的大型宣传、庆祝和商贸活动,需要施放气球的,施放单位必须提前向县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交申请材料,县气象局依法按程序组织实地核查,并按规定作出行政审批。
六、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县气象局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县气象局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七、施放气球单位或组织应当主动接受县气象局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重庆市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对未经审批擅自施放气球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施放单位或组织进行查处,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易燃易爆气体的销售、运输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或组织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应及时向县气象局和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十、县气象局要加强宣传,强化施放民用空飘气球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县气象局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3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酉府办发〔200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