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府办发〔2014〕33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酉阳自治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根据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营业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渝财库〔2013〕5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将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公务卡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职职工。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经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开立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2”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渝财库〔2013〕39号)规定,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使用。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资金划转等业务,通过县财政局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务卡系统”)办理。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 未经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相关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且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及时提供公务卡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提供公务卡对账单。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和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有效证明临时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有效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与单位财务部门商议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罚款等费用,以及由此对个人信用造成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由单位财务部门设计制定),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发票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财务部门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2个工作日,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系统编制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附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纸质“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作为向指定公务卡还款的依据。预算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实行网上银行模式的,可按照与发卡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数据与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确保信息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纸质“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三)报销资金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系统中生成授权支付令和支票,提交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发卡行划转资金;报销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另行开具支票通过其它相关账户向发卡行划转资金。
(四)发卡行根据预算单位提交的公务卡“还款明细表”数据,于收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其它相关账户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划转到指定的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指定公务卡的,发卡行应于次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情况并重新划款。2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转资金,发卡行须及时向预算单位办理资金退回。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的职工借款,单位财务部门应将借款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出借现金。对已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因特殊情况未能刷卡支付,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应将报销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报销现金。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拟报销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酉阳县支行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发放公务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及其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发卡行有权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持卡人如发生多次逾期等恶意透支行为,发卡行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