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政府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是《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已于2011年6月1日废止,我县以此作为上位文件制定的《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酉阳府发〔2009〕40号)应作出相应调整。二是目前我县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较于2009年均有大幅提升,原征收标准已不能满足县域经济发展要求。
二、起草过程
县住房城乡建委深入中心城区钟多组团、小坝组团、龙潭镇、麻旺镇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原《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酉阳府发〔2009〕40号)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基础上,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好的经验做法,充分酝酿后形成了《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调整内容
(一)范围。调整范围为酉阳中心城区(钟多组团、小坝组团、渤海组团、板溪组团)及各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建设项目。增加范围为各建制乡的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建设项目。
(二)标准。中心城区的钟多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建筑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中心城区的小坝组团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中心城区的渤海组团、板溪组团、龙潭镇、麻旺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其他各建制镇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由原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各乡集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原无计征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征。
四、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明确初次缴纳数额。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数额达到1000万元的,可分次缴纳,其初次缴纳数额应在500万元以上,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二)明确新旧政策的衔接。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自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并行文之日起执行,2009年5月1日施行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酉阳府发〔2009〕40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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