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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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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的目的

1.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

对全县陆生野生动物实施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有利于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施,有利于酉阳生态文明建设,可以让野生动物在整个武陵山区更加祥和、安宁的生存生活,是保护和恢复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2.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

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法定要件之一,是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重新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3月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

3、《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渝林办〔2018〕124号)规定:(1)、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等重点区域应划定为禁猎区,其它区域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定。(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重点区域,全年应为禁猎期,其它区域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草案起草过程

(一)我县野生动物保护现状。

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分布广泛,但无专门的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也不具备划定的条件。近几年来,随着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人们保护意识的提高,滥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有所节制,但也时有发生。每年被猎杀而进入食客腹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繁多,在野外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现象依然存在。人为猎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使我县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减少,必将导致我县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二)根据酉阳县人大的提议,把原来划定的禁猎范围“重庆酉阳桃花源国家森林公园、重庆巴尔盖国家森林公园、重庆酉水河国家湿地公园、酉阳国家地质公园、重庆酉阳大板营市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市翠屏山市级森林公园、重庆市青华山市级森林公园、重庆酉阳县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扩大至“全县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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