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酉阳县工业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优化工业园区生产布局,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功能,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规范园区标准厂房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渝国资〔2020〕726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结合酉阳县工业园区实际,制定了《酉阳县工业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该《管理办法》制定工作于2021年8月中旬开始启动,通过广泛征求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等9个行业相关单位部门意见,针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内容概述
第一章总则指明了该《管理办法》制定背景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单位。
第二章入驻条件规定了承租方租赁标准厂房及入驻租赁标准厂房需具备的条件。承租方租赁标准厂房需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园区标准厂房原则上用于工业企业进行工业生产,如承租企业需用于其他非工业用途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方可入驻。二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园区规划、产业布局,依法办理备案、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三是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并且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租用标准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四是依法在酉阳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承租方入驻条件两个:一是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招商引资协议,承租方的税务、工商登记证明及该承租方在当地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等。二是厂房租赁,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价格该租赁价格由出租方根据综合建设成本测算,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因或有市场波动及招商需求,为兼顾企业发展与国有资产收益,每两年按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调整。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明晰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责关系,规范水电费用管理、物业费用收取等。
第五章退出机制明确承租方退出程序,同时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出租方清退承租方相关条件。
第六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期、溯及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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