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源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桃花源城市更新征地补偿安置
补充方案》的通知
根据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桃花源城市更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特制定桃花源城市更新征地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如下。
一、关于《桃花源城市更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酉阳规资发〔2019〕8号两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问题的处理
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文件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推进工作的原则,做好两个方案的衔接,部分标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1、土地补偿费的20%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调整为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经营户。
2、安置补助费
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按被征收土地面积换算成土地单价,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对象。
(二)住房安置
1、货币安置方式
(1)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桃花源城市更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住房的拆迁补偿加货币安置款后单价尚不足3680元/平方米的,补足3680元/平方米。补足款项在安置合同中用其他补助名义发放。
(2)住房安置对象在安置面积标准内,可以优惠限价购房。购买政府指定区域内的商品房,价格为3128元/平方米,差价由政府支付给开发企业;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不足应安置面积部分,不予优惠;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未在政府指定区域内购房的,不得享受此政策。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自愿购房原则,在街道办事处规定期限内登记购房(以街道办事处通告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期限不登记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权利。
2、安置房安置方式
(1)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桃花源城市更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扣除应安置面积后,被拆迁住房剩余面积补足3680元/平方米。补足款项在安置合同中用其他补助名义发放。
(2)在安置面积标准内,住房安置对象购买安置房价格为820元/平方米。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128元/平方米购买。
安置房由县政府选定安置地块,开发企业按楼盘开发,政府根据安置规模大小整幢回购后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安置面积标准购买。
二、无产权房屋的处理
无产权房屋指没有房地产权证或者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桃花源城市更新项目推进,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无产权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无产权房屋性质的认定主体、依据及原则
无产权房屋性质的认定主体:由桃花源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共同认定。
无产权房屋性质认定的参考文件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相关规定;二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三是《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四是《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五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12号);六是《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
分类处理的原则:按对象分类,未取得但是否享有宅基地权利;按时间分类,2020年7月3日以前修建的房屋以及2020年7月3日之后占用耕地修建的房屋。
(二)无产权房屋的认定及补偿补助标准
1、世居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权利、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办理产权证、质量安全合格的房屋,可以认定为世居房。
世居房的补偿安置可以按照《桃花源城市更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和本补充方案前述确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执行。
2、因居住需要修建的房屋
非本地居民为了改善居住需要,在修建地不享有宅基地权利,虽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的,其质量安全合格的房屋,可以按照钢砼结构(框架剪力墙现浇盖)32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800元/平方米、其它简易棚房参照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助。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助。
可以参照《桃花源城市更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
购买政府指定区域内的商品房,可以按该户户籍人口每人30平方米优惠限价购房,但该户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及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员除外。
3、2020年7月3日之前其他原因修建的房屋
不论是本地居民还是非本地居民修建的房屋,一律按钢砼结构(框架剪力墙现浇盖)22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0元/平方米、其它简易棚房参照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助。房屋有装饰、装修的,如果配合工作可按评估价给予补助。
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4、房屋加层的,增加的建筑面积和原有建筑面积合并后,人均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前述三种情形分别处理。超出人均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按(酉阳府发〔2021〕14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补助。
5、2020年7月3日以后修建的房屋
2020年7月3日以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修建的房屋,一律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82号)相关规定不予补偿补助。
桃花源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