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030A/2020-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1-30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和管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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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

酉阳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专项工作组关于

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和管控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关于做好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和管控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市监发〔20201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128日市场监管组专题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和管控,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工作。要以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农贸市场、文体娱乐休闲场所、会议展览场所等为重点,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治理,商场、酒店、宾馆、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要全面实行“一日一消毒”措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的督促和指导,严格督促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落实卫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预防性消毒工作落到实处。对拒不执行和执行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将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二、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要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消费者在2020年1月24日0时前预付的票务、餐饮、住宿及生活服务费用,且在2020年1月24日0时至我县疫情解除期间未履行,消费者要求取消服务的,如未造成损失,经营者应当全额退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消费者要求延期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延期。经营者提出已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经营者提供确切的依据,并引导经营者以大局为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向消费者扣除有违公平原则的费用。对因拒绝参与调解、不配合调解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者,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切实做好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管控工。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餐饮服务经营者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不得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要切实加强村(社区)群体性聚餐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要坚决防范从疫情严重地方归来人员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聚餐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群体性聚餐管控,严防疫情扩散。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酉阳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专项工作组

                     2020130

酉阳自治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专项工作组   2020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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