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八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答复函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八次会议第88号建议的答复函
张勇、席仕伟、黄伟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八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整治城区沿街自建房户外风貌安全隐患的建议》收悉。你的建议很好,感谢对我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及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全面排查评估”的建议
回复:完全同意您关于排查评估必要性的判断。根据《办法》第四条及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承担者,而县住建委(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落实思路:我们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全面的网格化排查,建立“一栋一档”;住建部门指导产权人委托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重点对经过风貌改造的沿街建筑进行结构安全复核与评估,特别是针对附着在主体结构上的外立面装饰构件(如石膏线、金属、木构架等),建立“隐患建筑清单”和“风险等级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关于“实施分类整治工程”的建议
回复:完全同意分类整治的措施。依据《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也是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此前我委城管中心已对县城范围内风貌统一改造中制作的招牌进行全面排查,已集中拆除了县实验小学外部分民房门面隐患较大的招牌设施,对于部分隐患不明显的招牌,将上门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商户业主自行整改招牌隐患。
落实思路:明确责任主体:整治工作的首要责任方是产权人或使用人。对于因日常维护不到位导致的老化破损,应由产权人自行出资修复。
政府兜底应急:对于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若产权人拒不治理,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或属地乡镇(街道)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或代为治理(抢险),相关费用依法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分类施策:我们将根据排查结果,指导街道对“即时危险”构件立即采取应急排险;对普遍性的老化问题,将指导业主分批次进行维修。
三、关于“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的建议
回复:这一建议极具前瞻性。关于后续维护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日常维护的主体是产权人或使用人,这是法定责任,不应依赖于政府“兜底”。
落实思路:我们将通过加强宣传进一步明确:
责任划分: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日常检查、维修和整治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承担日常巡查和督促整改的属地责任;住建部门承担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
四、关于“加强安全宣传与监管”的建议
回复:此建议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基础。《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使用人在合理使用、禁止违规装修等方面的义务。
落实思路:强化普法宣传:我们将通过社区公告、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告知广大业主,“外墙脱落砸了人或车,产权人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强化动态监管:将外立面安全纳入“两违”巡查和网格员日常巡查内容,建立“发现—上报—处置”的闭环机制,及时制止擅自变动承重结构、违规增设广告牌等危害外立面安全的行为。
五、关于“统筹考虑与城市更新结合”的建议
回复:您的这一建议非常专业。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注重“消除隐患”与“品质提升”的有机结合。
落实思路:在未来五年的城市更新工作中,我们将以保障民生为前提,以城市体检为抓手,聚焦群众需求,以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完善使用功能为目标,尽量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建筑风貌的前提下,对城区沿街自建房户外风貌统一规划、开展修缮、整治和更新提升改造,持续完善补齐设施短板,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按老旧街区划分更新片区,通过居民筹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和向上争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项目改造资金,确保项目落地落实。
六、关于“预期效果”
回复:我们赞同您提出的目标。我们将通过本次建议的办理,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压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通过探索建立“房屋安全定期体检”和“房屋养老金”(维修资金)等长效机制,逐步从“政府主导的抢险排危”向“业主主动的常态化维护”转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城市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复函已经白丛珺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答复回执上尽快寄给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政府办公室和我单位,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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