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43082X/2021-00030
[ 发文字号 ] 酉阳安委发〔2021〕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酉阳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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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

防治工作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巡查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酉阳自治县减灾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方式,推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责任和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控大事故、防大灾害为核心目标,不断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有效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突出隐患,督促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增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巡查对象和巡查频次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安委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全覆盖巡查一次,每个乡镇(街道)巡查时间不少于1天;对县安委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情况实施重点巡查。

三、巡查组织机构及人员

(一)全县巡查工作由县安委会、县减灾委统筹推进,具体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县安委会、县减灾委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安委会、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现职县管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推荐,由县安委会、县减灾委审定。副组长由县安委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能科室从事安全监管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中层干部担任。工作人员由县安委会、县减灾委根据当期巡查内容在从事安全监管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干部中选派,同时巡查组可聘请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专家参加。

各巡查组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巡查组成员原则上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熟悉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巡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各级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考核,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等情况。

(四)推进依法治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全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情况。

(五)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救基层管理、基础条件、基本素质“三基”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打非”情况。

(六)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执法检查,开展灾害评估,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

(七)有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八)县委、县政府及其县安委会、县减灾委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五、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工作应结合巡查任务和被巡查对象的具体实际,有选择地运用以下方式:

(一)询问被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列席被巡查对象有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对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四)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五)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基层一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印证被巡查对象工作;

(六)随机抽取巡查对象监管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测试,调查了解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管、管理能力;

(七)县委、县政府及其县安委会、县减灾委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巡查工作程序

(一)巡查准备。巡查启动前,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制定巡查工作方案。

(二)巡查培训。巡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对巡查人员开展集中培训。 

(三)实施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乡镇(街道)或单位后,应当通报巡查工作任务,鼓励群众举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巡查中必须深入现场核实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现场安全管理行为。

(四)情况反馈。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对象反馈巡查意见,指出问题和隐患。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五)问题整改。被巡查对象收到巡查组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经被巡查对象主要领导签批后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

(六)工作报告。各巡查组对每个巡查对象的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巡查对象的巡查工作报告、问题清单、违法违纪线索清单交县安委会、县减灾委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

(七)情况分析。每一轮巡查完成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

(八)结果运用。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实施警示约谈通报。并将巡查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抄送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纪律。各巡查组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应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二)积极配合巡查。被巡查对象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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