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43082X/2020-00040
[ 发文字号 ] 酉阳安委发〔2020〕17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酉阳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字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

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酉阳自治县减灾委员会

                                                      2020年7月23日


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有效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自然灾害损失,促进全县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形势稳定向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依据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乡镇考核单元),以及县安委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县级部门考核单元)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年度考核。县级部门考核单元中,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和自然灾害主要防治职责的,为一类县级部门考核单位;其他负有支持、保障职责的,为二类县级部门考核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委会、县减灾委负责,县安委办、县减灾办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动态审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控制指标、重点工作和动态管理三方面,总计100分,依据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按照“有事法则”逐项扣分。其中,对二类县级部门考核单位不涉及控制指标考核。

第六条  控制指标考核(60分)。控制指标由县安委办、县减灾办下达至各被考核单位。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一是全口径统计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前三年平均数的,每超1人扣2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十二类车辆负同责及以上,国、省道事故除外),死亡1人扣3分。

二是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直接监管的在建铁路工程、桥梁隧道等项目发生建设施工事故(经正式文件明确),对事发地乡镇(街道)每起扣1分。

三是因事发地行人、牲畜等进入高速公路引发的事故(全口径),对进入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起扣2分。

(2)自然灾害控制指标评分标准:

一是发生洪水灾害亡人责任事故的,每1人扣1分。

二是发生森林火灾亡人事故的,每1人扣0.5分。森林草原火灾受害率在0.3‰以上(含)、0.6‰以下的,扣2分;在0.6‰以上(含)、1‰以下的,扣3分;不低于1‰(含)的,扣5分。

三是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点发生亡人的,每1人扣2分。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县级部门(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道路运输事故以十二类车辆负同责及以上,详见酉阳安委发〔2020〕8号)和洪水灾害责任事故、森林火灾、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点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的,每超1人扣2分。

第七条  重点工作考核(35分)。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县政府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由县安委办、县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评分细则。

第八条  动态管理考核(5分)。根据巡查督查和督办、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等追责问责以及事故灾害信息迟报漏报、事故灾害应急处置不力等情况实施考核。

第九条  加分办法(在总分之外单独加分)。

(一)连续三年(含本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全口径安全事故、水旱灾害责任事件、森林火灾事件,地质灾害考核已落实监测措施的地质灾害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2分。

(二)被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或市级部门以正式文件方式单独对酉阳县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等方面工作方法、工作创新、先进经验专门推广、表彰的,每项加1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乡镇考核单元和一类县级部门考核单位得分95分以上为先进,80分以上95分以下为达标,80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二类县级部门只设定达标、不达标两个等次,得分95分以上为达标,95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本年度本辖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中道路交通按全口径考核。同时,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肇事车船注册地乡镇(街道)负有重要监管责任的一并实施“一票否决”,负有次要监管责任的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关于乌江、阿蓬江、酉水河干线水上交通、铁路交通、高速公路等重点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涉及乡镇(街道)实施“一票否决”的特别情形:

一是乌江、阿蓬江、酉水河干线水上交通。属于乡镇自用船、渡船肇事的。

二是铁路交通。因事发地行人、牲畜、车辆、障碍物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而引发的。

三是高速公路交通。因事发地行人、牲畜等进入高速公路引发的。按全口径考核。

2.本年度本辖区发生较大及以上洪水灾害责任事故、森林火灾、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点亡人事件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亡人事件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县级部门(单位)。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洪水灾害责任事故、森林火灾、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点亡人事件,对行业部门实施“一票否决”。同时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负有重要责任的,一并实施“一票否决”;负有次要责任的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一般道路交通、高速公路交通以全口径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县安委会、县减灾委审定,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社会综合治理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须在一个月内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向县安委会、县减灾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统计数据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县减灾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2020年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 2020年县级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3. 2020年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动态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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