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43082X/2026-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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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29
[ 发布日期 ] 2026-05-29

酉阳龙潭“11·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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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4日19时09分许,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省道306线69km+280m(龙潭镇往火车站方向路段),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行人相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信息反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委托,县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开展调查。初查发现:本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非营运性质车辆发生的普通道路交通事故,参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文件精神,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管理范畴,该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独立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人员概况

1. 肇事驾驶人

贺某,男,土家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13524XXXXXXXX0957)户籍及现住址为酉阳县龙潭镇堰堤村1组,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执行生产经营任务、未受单位指派,属于个人非营运驾驶行为。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排除酒驾、毒驾、疲劳驾驶情形。

2. 伤亡人员

郭某某,男,土家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13524XXXXXX1957)系事故行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行人事发时非在从事生产经营作业、非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受到伤害。

(二)事故车辆概况

肇事车辆为渝B9P70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贺某本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年检有效,手续齐全,已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

经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灯光系在事故发生前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未发现机械故障,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14日19时09分许,贺某驾驶渝B9P70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省道306线由酉阳县城往龙潭镇方向行驶,行驶至69km+280m(龙潭镇往火车站方向约150米路段)时,因夜间路段无路灯照明、视线条件差,驾驶人开启近光灯正常行驶,未能提前预判路面行人动态。

行人郭某某从道路左侧向右侧横穿机动车道,突然进入车辆行驶路线内,贺某发现险情后立即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措施,但因人车距离过近、制动避让时间不足,车辆右前侧与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贺某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由现场目击者代为拨打110、120报警求助,全程在现场等候处置,未移动现场、未逃逸、未破坏事故证据。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306线,道路呈平直走向,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平整完好;道路无施工养护、无货物装卸、无生产经营作业及相关活动;事发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无交通信号灯、无视频监控覆盖,为开放式通行普通国省道路段。

(五)人员伤亡及其他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好,无暴雨、大雾、结冰等恶劣气象条件,无山体滑坡、道路坍塌、设施损毁等道路异常情况。

本次事故全过程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行为、经营运输任务、企业安全管理活动均无任何关联。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与响应

19时11分许,现场人员代为拨打报警电话。酉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第一时间指令交巡警、医疗急救、现场勘验力量赶赴现场处置,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无迟报、漏报、瞒报情形。

(二)现场应急处置

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警戒保护、交通疏导、伤员核查、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医护人员对死者郭某某进行生命体征核查,确认当场死亡;公安交巡警依法固定现场痕迹、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提取事故物证,全程处置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

龙潭镇人民政府、村社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死者家属安抚、政策解读、善后协商工作,民事赔偿事宜依法有序推进,未引发信访矛盾、未发生不稳定事件,社会秩序平稳。

(四)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响应迅速、部门联动顺畅、现场处置规范、善后稳妥有序,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整体应急处置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即时性、决定性因素,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由当事人贺某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

贺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无照明路段,未保持安全谨慎驾驶状态,观察路面动态不细致、预判风险不足,遇行人横穿道路时避让处置不及时,未完全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2.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基础性因素,本次事故间接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事发省道306线该路段夜间无照明设施,夜间可视距离短、通行视线差,客观增大夜间行车安全风险。

(2)辖区部分农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夜间横穿公路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存在随意横穿道路的交通陋习。

(3)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存在薄弱环节,针对夜间出行、国省道行人通行安全的宣传引导不够深入全面。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事故发生后,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依法委托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湘西新龙腾司鉴〔2023〕痕(交)鉴字672),对涉事渝B9P709小型普通客车开展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渝B9P709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制动、行驶、灯光系统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

2. 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提供鉴定文书(酉阳公鉴(病)〔2023〕61号),鉴定对象为郭某某遗体,鉴定结果如下:

根据尸表检验所见:死者郭某某,面部粘附部分血性物及泥沙样物,额部正中至鼻尖见皮肤颜色改变,右面部至下颌处见明显擦挫伤上唇粘膜见损伤痕,鼻腔内见血性分泌物粘附、翻动尸体时可见血性液体自口鼻腔溢出,经枕骨大孔穿刺、穿刺液呈血性:左手第一掌骨对应部位及拇指背侧见皮肤颜色改变,余未见明显异常。结合交通事故案情及现场,综合分析:郭某某的损伤符合机械性暴力致伤特点系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其中颅脑损伤为致命伤。

郭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综合研判,本次事故排除人为故意肇事、排除车辆机械故障、排除道路设施缺陷、排除自然灾害影响、排除生产作业因素、排除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因素。

(四)责任认定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贺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四、对有关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本次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程序。

1. 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作出。

2. 民事赔偿及相关纠纷,由当事人协商、人民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五、事故主要教训

夜间国省干道无照明路段通行风险较高,驾驶人夜间行车必须严控车速、细致观察、提前预判,时刻保持谨慎驾驶状态,有效防范突发险情。

行人横穿机动车道路必须坚守“一停、二看、三通过”原则,确认往来车辆安全后方可通行,杜绝视线不良时段随意横穿公路行为。

农村国省道安全设施配套不足、交通安全宣传覆盖不深,是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重要诱因。

必须严格界定生产安全事故与普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边界、法律边界,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定性、统计、处置工作。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补齐道路安全设施短板。相关行业部门、属地政府对省道306线龙潭镇重点路段、无照明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按需增设道路照明、警示标志、反光标识、减速设施,持续优化夜间通行条件。

深化农村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讲,重点针对老年人、夜间出行群体,普及横穿道路、夜间通行安全常识,纠正不良交通陋习。

强化重点路段路面管控。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国省道夜间、雨雾视线不良时段巡逻频次,严查超速、分心驾驶、未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路面通行秩序。

规范事故分类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事故认定相关法规文件,精准区分普通交通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调查流程、定性标准和统计口径,确保事故处置合法合规、精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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