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43082X/2026-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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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酉阳龙潭重庆鑫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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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1日6时30分许,酉阳县龙潭镇金沿海大道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要求,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委等单位人员组成的酉阳龙潭重庆鑫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负责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人员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建议。

调查认定,该高坠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参建单位情况

项目名称:酉阳县龙潭镇2025年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项目

建设单位:酉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

监理单位: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市鑫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酉阳县龙潭镇人民政府。系项目建设单位,党委书记祝某某,镇长樊某,分管项目领导陈某,管理机构负责人石某,现场负责人冉某某。 

2.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19-2。成立于2002年5月,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持有相关资质证照。项目总监王某,专业监理工程师姚某,监理员刘某某,相关人员持有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件。

3.重庆市鑫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速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某,注册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101号17幢2-3,成立于2008年10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持有相关资质证照。项目经理吴某,技术负责人陈某某,安全员曾某某,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张某。上述相关人员均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件。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该项目实际用途为龙潭集镇配套的公共厕所,项目建设地址实际为人行道外侧,事故现场位于龙潭镇金沿海大道路旁,楼层数为一层,檐口距离地面约3.4米,施工现场未封闭,地面连接屋面的是一个简易木质楼梯,两侧无防护,屋面为坡屋顶,临边无防护。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1日上午6时20分许,酉阳县龙潭镇2025年农村无害化厕所项目钢筋班组工人余某一和余某二两兄弟到达施工现场,由于该项目未封闭,两人在管理人员还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内容为屋面钢筋绑扎;两人在搬运钢筋过程中由于现场没有吊装设备,采用手递手的方式搬运钢筋,余某二在下面递,余某一在檐口接,施工过程中两人都没有佩戴安全帽,在高处的余某一也没有系安全带,6时30分许余某一在向下接钢筋的过程中意外掉落,由于没系安全带直接头部先着地掉在了人行道上,又因为没有戴安全帽导致头部接触地面时无防护,余某二立即拨打了120,大约十多分钟后120到达现场,经医生现场判定余某一已经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余某一,男,53岁,身份证号码:513524********1394。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五育村2组40号,生前系重庆鑫速公司龙潭镇2025年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项目钢筋班组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共计9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鑫速公司张某按程序报告了公司项目经理吴某和业主单位科室负责人石某,龙潭镇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按程序向酉阳县人民政府和酉阳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发生经过。

(二)医疗救治及事故善后

事故发生后,余某胜立即拨打了张某电话,同时联系120救援,120大约10分钟到达现场,经随车医生现场判定,余某一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重庆鑫速公司赔偿死者家属96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处置有效,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拨打了120电话,积极参与救援,有效控制作业风险,安全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积极稳妥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工人余某一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时未佩戴安全帽,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重庆鑫速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1)未为余某一、余某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开工前未按规定开展班前安全检查和班前安全教育。

(3)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余某红的违章操作行为。

四、相关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龙潭镇人民政府

作为该项目的业主单位,龙潭镇人民政府委托了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安全质量的监管,派遣了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派驻人员也基本履行了定期安全督查巡查职责,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整改。

(二)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作为事故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开展施工监理工作。该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定期组织开展了日、周、月安全检查、月度工地例会、月度安全专项例会、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质量等问题,均督促、跟踪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三)重庆市鑫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事故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开展了定期组织开展了日、周、月安全检查,对进场工人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未给余某红、余某胜配备安全带和安全帽,事故发生单日开工前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检查,施工单日无管理人员带班。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县住建委

制定了《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今年来累计检查在建项目45个次,发现并整改隐患356条,下发整改通知书95份,办结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件22件,并处罚金2.2万元,对全县所有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实施“清单化”管理,施工过程必须全程监控。

经调查,未发现县住建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龙潭镇人民政府

制定并下发了《龙潭镇2025年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由镇应急办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了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等问题,并下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

经调查,未发现龙潭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刑事责任追究人员

余某一,系重庆鑫速公司龙潭镇2025年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钢筋班组工人。施工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冒险作业,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鑫速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为余某胜、余某红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余某红的违章操作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冉某某,作为重庆鑫速公司总经理,安全履职不到位,未给余某胜和余某红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教训及整改防范措施

(一)事故教训

重庆鑫速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清扫现场的安全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在今后的项目施工中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小型项目。

(二)整改防范措施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接合相关管理单位的职能职责,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整改防范建议:

一是住建委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严格落实好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执行计划对监管对象进行督促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到位,督促和协助业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各参建单位的监管。

二是龙潭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要加强项目管理,监督参建各方项目管理人员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单位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三是龙潭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应认真落实《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坚决消除安全监管的漏洞和盲区。要督促责任企业开展事故总结,落实处理意见,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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