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43082X/2026-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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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26
[ 发布日期 ] 2026-05-26

酉阳钟多“2·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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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15时38分许,重庆市酉阳县酉州路汇升小区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要求,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钟多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酉阳钟多‘2·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情况,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酉阳钟多“2·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顺重庆分公司)系事发时“万顺叫车平台”渝ADD6580车辆接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公司类型:分公司

营业场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219号2幢6(219-6-3)第三层

负责人:廖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DPXF

成立日期:2017年4月7日

营业期限:2017年4月7日至永久

万顺重庆分公司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200403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核发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属于《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2.重庆众意网络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意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酉阳县滑石板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9年7月1日

营业期限:2019年7月1日至永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1P75

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汽车租赁;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中,众意公司负责事故车辆上户、网约车运输证办理、政府监控平台接入、驾驶人员岗前培训及教育培训、车辆保险、车辆维护保养等业务。

(二)事故车辆情况

车牌号:渝ADD6580,厂牌型号:长安牌/SC7003AEBEV,发动机号:KDTM001783,车辆识别代码:LS5A2AJX4KA005731,车身颜色:白色,使用性质:网络预约出租客运。该车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酉阳县)道路运输证,运输证号码:渝交运管渝字500242010662号,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众意网络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酉阳县滑石板环城路。事故发生时该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

(三)当事人情况

1.罗某,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50419xxxx,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钟多大道钟多101号4幢,持有C1E机动车驾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DD6580号小型轿车。

2.冉某,女,土家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641208xxxx,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柏香村6组22号,此次事故中的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3.何某,男,土家族,2017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20170406xxxx,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柏香村6组22号,此次事故中的行人,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网约车运营情况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立“万顺叫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平台,万顺重庆分公司系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独立法人分公司,负责重庆片区“万顺叫车”网约车平台运营管理工作,是本案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2019年4月28日,万顺重庆分公司任命陈某为酉阳服务中心总经理,全权负责重庆市酉阳县区域内“万顺叫车”网约车平台运营及安全管理工作。

2019年6月,经县交委批准在我县区域内成立6家网约车服务公司,对我县区域内的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进行集中管理,网约车服务公司负责公司名下车辆上户、网约车运输证办理、政府监控平台接入、驾驶人员岗前培训及教育培训、车辆保险、车辆维护保养等业务。

2019年7月4日陈某在我县成立了网约车管理公司(众意公司),对加入公司的网约车运营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2023年11月30日罗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购置车辆(渝ADD6580)并将该车登记在众意公司名下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罗某在“万顺叫车”网约车平台注册了网约车驾驶员,通过万顺叫车平台开展网约车接单运营服务,通过该平台结算收取服务费用。

(五)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万顺重庆分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任命陈某为酉阳片区安全管理负责人;制定了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开展了员工的教育培训,并对涉事驾驶人进行了岗前培训;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了安全风险分析管控、“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2.众意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司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风险分级管控、车辆安全管理、应急和事故管理、安全会议管理、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安全奖惩、驾驶员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管理制度,对驾驶人员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考核,对公司名下车辆指定定点维保单位负责该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

(六)事故经过

2025年2月25日15时38分许,罗某驾驶渝ADD6580号小轿车沿酉阳县酉州路由酉州桥至西山沟方向行驶。行至酉州路汇升小区路段时,因前方车辆右转停车等候。罗某转头观察右前方车辆情况时,未注意前方及周边路况,前车驶离后,罗某驾驶车辆在起步过程中刮撞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冉某、何某。碰撞发生后,罗某因紧张误将油门当刹车踩踏,导致对冉某进行二次碾压造成冉某死亡。

(七)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酉阳县酉州路酉州桥至西山沟路段,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路段为单向通行车道,中间设置有水马隔离,事发位置为车辆掉头路口,无水马隔离,无人行横道或者其他行人过街设施。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冉某(身份证号:51352419641208xxxx)在事故中死亡。

何某(身份证号:50024220170406xxxx)在事故中受伤。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医疗费、丧葬费及善后赔偿费用,共计11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罗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事故发生地附近交巡警执勤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15时50分许,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急救工作,16时20分许,处置工作结束,事故现场恢复通行。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众意公司及罗某立即开展善后处置,积极与死者家属方沟通协调开展安抚和善后事宜,2025年6月10日罗某与死者家属方达成协议,由罗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10万元,目前赔偿金已支付,善后工作结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反应迅速,及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钟多街道办事处、交巡警执勤人员、120到场及时,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开展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罗某未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与横过道路行人相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间接原因:冉某、何某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疏于观察道路上通行车辆。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酉阳县公安局提供鉴定文书(酉阳公鉴〔2025〕8号)显示:“事故发生时罗某无酒驾、毒驾行为”。

湘西龙新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湘西新龙腾司鉴〔2025〕痕(交)鉴字第151号)鉴定意见显示:“渝ADD6580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的运行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万顺重庆分公司

万顺重庆分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了网约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风险分析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网约车安全管理等工作。事故车辆及驾驶员相关证照齐全,网约车平台后台运营数据记录完整,事故驾驶员接单运营情况记录完整,与GPS轨迹监控符合,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经调查未发现万顺重庆分公司存在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二)众意公司

众意公司作为涉事车辆所有人,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申请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年检在有效期范围内,车辆证件齐全。经调查未发现众意公司存在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在调查中发现,众意公司在落实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方面存在执行不严的问题,未能对违法违章驾驶员开展充分有效的教育学习工作。

(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属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二中队管辖,二中队制定了勤务计划并开展执行,对路检路查情况进行了登记,2025年2月25日按照勤务安排进行了路检路查工作,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经调查,县交通运输委在2024年度建立了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将众意公司纳入监管,2024年度开展4次网约车专项整治行动,对众意公司开展了多次安全检查工作,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

(五)钟多街道办

经调查,钟多街道办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计划,制定了安全隐患整治排查计划,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

五、相关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罗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冉某、何某相撞,造成冉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由酉阳县公安局立案调查。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单位

经调查,众意公司在落实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方面存在执行不严的问题。建议由酉阳县交通运输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万顺重庆分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涉事网约车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经查,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了风险管控和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驾驶人员培训等工作。万顺重庆分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万顺重庆分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钟多街道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委,未发现其失职渎职行为,基本履行了本单位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众意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驾驶员事故熔断机制,强化车辆的安全管理,狠抓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

(二)酉阳县交通运输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运输企业的管理,督促辖区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要严格遵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层层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方面、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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