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MB1543082X/2026-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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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26
[ 发布日期 ] 2026-05-26

酉阳桃花源“10·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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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18时44分许,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道319线2076km+150m(桃花源街道东流口村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相撞,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信息反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委托,酉阳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开展调查。初查发现:本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非营运性质车辆发生的普通道路交通事故,参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文件精神,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管理范畴,该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独立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人员概况

1. 肇事驾驶人

陆某,男,苗族,2003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及现住址为酉阳县黑水镇大泉村,身份证号码:50024220030510xx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执行生产经营任务、未受单位指派,属于个人非营运驾驶行为。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排除酒驾、毒驾。

2. 伤亡人员

冉某,女,土家族,1957年9月出生,系事故行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陈某,男,系事故行人,在事故中受伤。

两名行人均非在从事生产经营作业、非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受到伤害。

(二)事故车辆概况

肇事车辆为闽C880TS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陆安远,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年检有效,手续齐全,已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

经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灯光系在事故发生前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要求,未发现机械故障,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31日18时25分许,陆某驾驶闽C880T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国道319线酉阳段。当日18时44分许,车辆行驶至2076km+150m(东流口村路段)时,因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条件差,驾驶人使用近光灯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道路行人动态。

行人冉某扛持农具横过道路,陆某发现后采取向左避让措施,但因距离过近、制动不及,车辆右前部与冉某发生碰撞,冉某被撞击后倒地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陈某发生接触,造成冉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车辆局部受损。

事故发生后,陆某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未移动现场、未逃逸、未破坏证据。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19线,呈直线走向,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平整、完好;道路无施工、无养护作业、无货物装卸、无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夜间无路灯照明,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视频监控覆盖,属于开放式通行的普通国省道路段。

(五)人员伤亡及其他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好,无暴雨、大雾、结冰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气象条件,无山体滑坡、道路坍塌等自然灾害,无道路设施损坏。 

本次事故全过程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行为、经营运输任务、企业管理活动均无关联。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与响应

18时45分许,驾驶人陆某拨打报警电话。酉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第一时间指令交通警察、医疗急救、技术勘验力量赶赴现场,信息报送及时、流程规范,无迟报、漏报、瞒报情形。

(二)现场应急处置

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保护、交通疏导、伤员救治及现场勘查工作。医护人员对冉某进行生命体征检查,确认已无生命体征;伤者陈某被及时送医治疗。交通警察依法固定现场痕迹、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提取相关物证,全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

伤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死者遗体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联合属地街道、村社开展家属安抚、政策解释及善后协商工作,赔偿事宜依法推进,未引发矛盾纠纷,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响应迅速、部门联动顺畅、现场处置规范、善后稳妥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即时性、决定性因素,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两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构成:

(1)陆某的违法违规行为

陆某驾驶客车夜间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观察路面不细致、避让措施不充分。

(2)冉某的违法违规行为

冉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在车行道内停留,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基础性因素,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事故路段夜间照明设施缺失,驾驶人可视距离短、观察条件差,客观上增加了行车风险。

(2)部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横过国省道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3)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仍存在薄弱环节,对夜间出行、行人通行安全等内容宣传不够深入。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事故发生后,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依法委托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湘西新龙腾司鉴〔2023〕痕(交)鉴字658),对涉事闽C880TS号小型普通客车开展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闽C880TS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制动、行驶、灯光系统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标准;

2. 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提供鉴定文书(酉阳公鉴〔2023〕55号),鉴定对象为冉某遗体,鉴定结果如下:

根据尸表检验所见:死者冉某,鼻根部右侧及四肢见明显软组织损伤,经枕骨大孔及右胸穿刺,穿刺液均呈血性,可扪及右胫骨中上段明显骨擦感,余未见明显异常。结合交通事故案情及现场,综合分析:冉某的损伤符合机械性暴力致伤特点。系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右胫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其中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为致命伤。

冉某符合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本次事故排除人为故意、排除机械故障、排除道路缺陷、排除自然灾害、排除生产作业因素、排除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因素。

(四)责任认定

当事人陆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冉某、陈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四、相关处理建议

本次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程序。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作出。

2. 民事赔偿及相关纠纷,由当事人协商、人民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五、事故主要教训

1. 夜间国省干道无照明路段行车风险极高,驾驶人必须严格控制车速、谨慎驾驶、全面观察,确保通行安全。

2. 行人横过公路应选择安全区域,主动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严禁在视线不良情况下随意横穿道路。

3. 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宣传教育不到位,仍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

4. 必须严格区分生产安全事故与普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边界,做到依法界定、依法调查、依法统计、依法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 加快推进国省道事故多发路段、无照明路段路灯、警示标志、减速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2. 持续深化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重点普及行人安全、夜间出行、横过道路等安全常识。

3. 加强夜间及视线不良时段路面巡逻管控,严查超速、分心驾驶、不礼让行人等违法行为。

4. 严格事故分类标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界定流程,确保调查处理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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