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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26
[ 发布日期 ] 2026-05-26

酉阳麻旺“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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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0日20时19分,在重庆市酉阳县省道306线59Km+50m(麻旺镇长兴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小型普通客车先后碾压行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要求,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麻旺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酉阳麻旺‘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酉阳麻旺“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道路运输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迪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诺公司)系事发时渝D40927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湖滨路1号附1号2幢1-5

法定代表人:姚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6139

成立日期:2018年7月4日

营业期限:2024年7月26日至2028年7月26日

迪诺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15007116号)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核发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属于《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

本案中,迪诺公司负责涉事渝D40927重型自卸货车的挂靠管理、驾驶员岗前培训及日常教育培训、车辆保险代办、车辆动态监控、道路运输证办理等业务,并向驾驶人陈某收取挂靠管理费。公司现有营运车辆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

(二)事故车辆情况

车牌号:渝D40927,厂牌型号:汕德卡牌ZZ3316N446HF1,发动机号:220217019517,车辆识别代码:LZZ7EXXF9NC440498,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该车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有道路运输证,运输证号码:渝交运管渝字500115085242号,机动车所有人:重庆迪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前该车已在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险种。

车牌号:渝AA8D07,厂牌型号:别克牌SGM6475DBA1

发动机号:192123612,车辆识别代码:LSGXE8357KD177781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登记住址: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吉安村3组,机动车所有人:田某,该车事故发生前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险种。

(三)当事人情况

1.陈某,男,土家族,1970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00907xxxx,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翠屏山大道中段1号2幢2单元。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与迪诺公司签有营运车辆挂靠合同。

2.田某,男,土家族,1979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90201xxxx,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吉安村3组,系个体经营者。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

3.冉某,男,土家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70529xxxx,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长兴村2组,无固定职业。此次事故中的行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四)事故车辆运营情况

渝D40927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陈某,2025年3月20日,陈某与迪诺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陈某将该车登记在迪诺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自主承接运输业务,独立核算盈亏;迪诺公司为陈某提供驾驶员培训、保险代办、动态监控、道路运输证办理等服务,收取挂靠管理费;陈某需遵守迪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渝AA8D07小型普通客车为田某自有车辆,主要用于日常通勤、超市货物采购及亲友往来,无挂靠运营关系,不属于营运车辆。

(五)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重庆迪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经理姚某任组长,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在驾驶员管理方面:公司对陈某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长24小时,培训内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础知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车辆基本操作规范,培训后进行了书面考核(成绩80分)。

(六)事故经过

2025年4月20日17时许,陈某驾驶渝D4092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湖南龙山出发,沿省道306线向酉阳县城方向行驶。 

同日20时许,刚从麻旺镇长兴村位于省道306线旁新福超市喝酒出来的冉某沿省道306线由麻旺镇往龙潭镇方向步行,因醉酒便坐在省道306线59Km+50m路段的车行道右中间位置休息。

20:19分许,陈某驾驶渝D4092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该路段,车辆处于道路右侧车道(自麻旺往龙潭方向);陈某通过车辆近光灯发现前方不远处有“黑色物体”,以为该物体为“路面杂物(如塑料袋、树枝)”,未引起足够重视;陈某采取向左打方向的避让措施,车辆右后轮碾压到冉某的上半身,陈某感受到车辆右后轮“明显抖动”,意识到可能碾压物体,随即继续向左打方向并踩下制动踏板,车辆停在道路左侧路肩。

不久后,田某驾驶渝AA8D0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6线同方向行驶至该路段,车辆处于道路右侧车道;田某通过车辆近光灯发现前方的“黑色物体”,以为是“树枝或废弃塑料袋”,未采取避让措施;车辆底盘再次碾压到冉某的下半身,田某感受到车辆“剧烈颠簸”,但未停车查看,继续行驶至前方,被已停车的陈某挥手拦停。

陈某与田某共同返回事故现场,发现冉某倒在车行道内,现场有大量血迹及人体组织;陈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田某拨打120急救电话。

(七)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酉阳县省道306线59Km+50m(麻旺镇长兴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龙潭镇方向、北往麻旺镇方向,左右两侧均为居民自建房,双向能行两车道,道路线性一般弯,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夜间无路灯照明路段。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人员伤亡情况:冉某(身份证号:51352419770529xxxx)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核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8万元。

费用已由陈某、田某及涉事车辆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全额支付,支付凭证齐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1. 信息报送情况

20:19分,陈某拨打110报警电话,酉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记录事故地点(省道306线麻旺镇长兴村路段)、伤亡情况(疑似1人死亡)、涉事车辆信息(渝D40927、渝AA8D07)等核心信息。

2. 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交巡警大队龙潭(五)中队民警抵达事故现场,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在事故路段北方向与南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过往车辆绕行长兴村村级道路;对现场进行封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事故现场原始状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照片、录制视频,绘制现场草图,固定证据。

随后,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对冉某进行生命体征检查,后宣布临床死亡,并与交警部门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技术人员抵达现场,开展物证提取工作:提取渝D40927号车辆右后轮轮胎血迹、渝AA8D07号车辆底盘血迹,提取现场地面血迹,所有提取物证均按规定封装、编号、登记。

(二)事故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冉某已当场死亡,未开展后续送医救治。

2.善后处置情况

(1)家属安抚:事故发生后,由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牵头,联合麻旺镇人民政府进行善后工作,安排专人对接死者冉某家属,及时通报事故调查进展,耐心做好情绪疏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2)善后协商:目前善后赔偿协商程序已基本走完,组织事故责任方(陈某、田某)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沟通完毕,相关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已走完,善后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3)社会稳定:属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和周边群众安抚,同步做好舆情监测引导,截至目前未发生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社会秩序总体平稳。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从响应及时性、处置专业性、善后有效性三个维度对本次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1. 响应及时性评估

优点:各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交警、急救人员抵达现场时间均在合理范围内;信息报送流程规范,从接警到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用时短,未出现信息滞留、错漏等问题;各部门联动配合顺畅。

不足:应急响应预案针对性不强,未针对“夜间道路交通事故”“多车连续碾压事故”制定专项处置流程。

2. 处置专业性评估

优点:交警部门现场交通管制措施规范,设置的警示标志距离合理,有效避免了交通拥堵及次生事故;证据固定工作严谨,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制的视频、绘制的现场草图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物证提取人员操作规范,提取物证均按规定封装、编号,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不足:现场应急装备配备不足;未安排专业心理疏导人员,家属缺乏有效心理干预;现场照明设备不足,仅依靠车辆大灯及执法记录仪照明,影响物证提取效率。

3. 善后有效性评估

优点:赔偿金额核算合理,既保障了家属合法权益,又未超出涉事方赔偿能力。

不足:对家属的长期心理支持不足,未提供后续心理疏导服务,可能对家属心理健康造成长期影响。

综合评估结论: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及时、措施得当、善后有序,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未发生次生事故及不良社会影响,应急处置工作总体合格。但在应急装备配备、心理疏导、专项预案制定等方面存在不足,需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即时性、决定性因素,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由三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构成:

(1)陈某的违法违规行为

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夜间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观察路面不细致、避让措施不充分。陈某通过近光灯发现前方的“黑色物体”后,未仔细观察物体形态、位置,认为是“路面杂物”,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仅简单向左打方向避让。若当时注意观察并及时采取紧急制动,完全有可能避免碾压事故发生。

(2)田某的违法违规行为

田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夜间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存在违规行为:

观察路面不细致、物体判断失误。田某通过近光灯发现前方的“黑色物体”后,因光线不足、观察不细致,误判为“树枝或废弃塑料袋”,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直接碾压过去,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

事故后未及时停车。车辆碾压物体后,田某感受到车辆“剧烈颠簸”,但未停车查看,继续行驶至被拦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存在侥幸心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事故。

(3)冉某的违法违规行为

冉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规定,存在两项核心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醉酒后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冉某属于醉酒状态,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车行道是机动车通行的专用区域,行人在车行道内停留会直接干扰交通秩序,增加事故发生风险。

二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冉某在车行道内停留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如打开手机闪光灯、摆放物品),也未避让至路肩等安全区域,身穿深色衣物在无照明路段停留,进一步增加了被车辆碰撞、碾压的风险。

2.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基础性因素,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1)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不足

麻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未针对农村群众特点开展针对性宣传:

一是宣传内容缺乏针对性。宣传重点集中在“酒驾醉驾、超速超载”等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对“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醉酒后出行安全”等行人安全常识宣传不足,导致冉某等农村群众对行人通行规则认识不足。

二是宣传方式单一。传统方式宣传覆盖面有限,对不识字、年龄较大的农村群众宣传效果不佳;未充分利用群众易接受的方式开展宣传。

三是宣传频次不足。宣传频次无法满足群众安全知识更新需求,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淡薄。

(2)道路基础设施存在短板

省道306线麻旺段作为农村重点通行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夜间照明设施缺失。事故路段无路灯照明,仅靠车辆前照灯照明,影响驾驶人视线,增加了物体判断难度,是导致陈某、田某误判路面物体的重要客观因素。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事故发生后,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依法委托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湘西新龙腾司鉴[2025]痕(交)鉴字331号、湘西新龙腾司鉴[2025]痕(交)鉴字332号),对涉事渝D40927号重型自卸货车、渝AA8D07号小型普通客车开展安全技术性能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1)渝AA8D07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制动、行驶、灯光系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标准;

(2)渝D40927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制动、灯光系符合国标要求,行驶系第三车桥右外侧车轮存在破损,不符合国标规定,该破损为事故前存在,与本次事故无关联;

2. 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提供鉴定文书(酉阳公鉴〔2025〕18号),鉴定对象为冉某遗体,鉴定结果如下:

体表检查:符合车辆碾压损伤特征;尸表见多处明显软组织损伤,右侧外耳道及口鼻腔见血性分泌物沾附,胸部创口处可见胸腹腔脏器外露并挫碎严重,胸骨及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可扪及四肢多发骨折,余未见明显异常。

结论:冉某的死亡符合机械性暴力致伤特点,其中颅脑损伤及胸腹开放性损伤为致命伤。

上述鉴定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文书等资料均已留存归档,作为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认定的合法依据。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 已履行的职责

(1)取得了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具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2)为涉事渝D40927号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车辆年检在有效期范围内;

(3)与驾驶人陈某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4)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

(5)对陈某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教育培训执行不严,未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应急管理工作薄弱,未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二)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属交通管理大队龙潭中队管辖,其制定了勤务计划并开展执行,对路检路查情况进行了登记,2025年4月20日按照勤务安排进行了路检路查工作;其开展了公巡五中队对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

(三)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经调查,县交通运输委员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政策,服务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完善了机构编制方案以便管理,并有关于货运车辆行业履职情况的报告,重点围绕了安全指导、安全生产培训等核心工作开展了多次安全检查工作。

(四)麻旺镇人民政府

经调查,麻旺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行了交通安全劝导,并有台账记录,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县管副职在道路安全管理领域履职情况具有相关说明。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冉某,男,土家族,本次事故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违法违规事实:夜间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当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

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夜间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田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夜间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1.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调查处理

陈某,其驾驶的渝D4092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系第三车桥右外侧车轮存在破损(帘布层外露),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标准,未履行车辆安全检查义务。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鉴于车辆轮胎破损对此次事故无直接或间接关联,建议相关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对挂靠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庆迪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D40927号货车挂靠单位):

渝D40927号货车货车事故发生后的检测报告载明:“货车第三车桥右外轮轮胎超过12m长的破损并且暴露出帘布层的破缺痕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9.1.8‘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者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的破裂和割伤’之规定,该破缺痕迹是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就已存在的破缺痕迹,与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无关联”;鉴于破缺痕迹与本次事故无关联,建议不对其事故责任追究,责令公司加强安全教育与完善相关制度,全面排查整治车辆安全隐患。

(四)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麻旺镇人民政府、酉阳县交通运输委、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驾驶问题突出:两名涉事车辆驾驶人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对道路行人动态、前方道路状况观察不足,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并加重后果;同时,渝D40927号货车驾驶人未提前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反映出其安全红线意识缺失、日常驾驶规范执行不到位。

(二)车辆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源头管控失守:渝D40927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单位(重庆迪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未定期对运营车辆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导致车辆存在轮胎破损等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整改,放任“病车”上路行驶;同时,未有效加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未提升驾驶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源头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三)行人交通安全意识不足,违法通行行为引发风险:死者冉某夜间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违反行人通行基本规定,无视道路通行风险,其行为不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也直接导致自身处于危险环境,成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反映出部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对道路通行规则和自身安全防护重视不够。

(四)重点路段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仍有短板:省道306线麻旺镇长兴村路段作为城乡结合部道路,人流、车流交织,但属地监管部门对该路段的交通违法查处频次不足,对货车、小型客车等车辆的动态监管不够到位;同时,针对周边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广、形式单一,未有效提升群众(尤其是行人)的安全通行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最后一公里”未完全打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由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涉事驾驶人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在全县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培训,重点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规标准,强化驾驶人员安全红线意识和操作规范执行力度。

建立驾驶人员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驾驶人,限制其从事营运车辆驾驶工作;督促各驾校加强学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从源头提升驾驶人员整体素质

(二)压实车辆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责令重庆迪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立即开展全面整改,限期完成所有运营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彻底排查整治轮胎、制动、转向等关键部件安全隐患,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台账,实行“一车一档”动态管理;健全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驾驶技能培训,留存培训记录备查。

由酉阳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全县营运车辆挂靠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运营资质。

(三)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麻旺镇人民政府联合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运输委,开展“交通安全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专项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播放警示教育片、现场讲解案例等形式,重点普及行人通行规则、车辆安全驾驶要求等知识,尤其针对夜间通行安全、城乡结合部道路风险等内容开展针对性宣传。

(四)完善应急处置流程

属地政府联合卫健、公安、交通等部门,优化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联合演练,提升多部门协同救援能力;加强120急救绿色通道建设,缩短伤员转运、救治时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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