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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22
[ 发布日期 ] 2026-05-22

酉阳桃花源“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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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6日9时52分许,桃花源街道邮政桥路段钟岭山大道西路至桃花源大道北路1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委托书》的委托,成立了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桃花源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酉阳桃花源‘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有关方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酉阳桃花源“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未安全文明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李某,男,出生于1986年10月26日,渝AA*****号机动车驾驶员,身份证码:500242198610******,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万木乡(镇),目前租住在桃花源街道东风坝社区。档案编号:504200036426,初次领证:2018年10月11日,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方式:驾驶小型汽车。号牌:渝AA*****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AB*****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品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5BEVA10,车辆识别代号:LGX********787819,车身颜色:蓝/白,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核定载客:5人。该车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酉阳县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1423,事发时该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保险。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渝AB*****车辆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酉阳县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142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成立日期:1998年9月9日;营业期限:1998年9月9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街道办)桃花源中路133号,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出租客运(按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及范围);车身广告发布;汽车租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酉阳县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开展了员工的教育培训,并对涉事驾驶人进行了岗前培训;按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了安全风险分析管控、“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6日,李某驾驶渝AA*****小型新能源汽车,沿酉阳县钟灵山大道西路向桃花源大道北路方向行驶,准备去酉阳第二中学接学生,9时52分左右,在邮政桥路段超车时,未观察到正在横过公路的张某某并与之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送酉阳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25年7月28日17时许死亡。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酉阳县城北邮政桥路段,桥面,自东向西单向行驶,三车道,道路全宽1170cm,沥青路面,视线良好,限速30km/h。事发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土家族,户籍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铜鼓镇,身份证号码:513524195409******,在本次事故受伤后于2025年7月28日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救治费1.2万元、丧葬费5.8万元、死亡赔偿金48万元、合计约5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7月26日9时54分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该起事故报警,值班民警张某立即赶赴现场,并在出警途中及时联系120救护车。同时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大队领导。经现场民警核实完基本情况后县交通管理大队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将该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受损情况上报了市交通管理总队和县人民政府,并将警情信息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区域,进行先期固证,同时对伤者进行了先期处置。开展调查处置和现场信息源管控等工作,快速恢复现场交通秩序。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事故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

120接报后,急救人员随后赶到现场,将伤者张某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8日17时许死亡,遗体已于当日运往铜鼓镇铜西村老家。

2.事故善后情况

死者遗体已在户籍所在地铜鼓镇铜西村4组进行了土葬,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48万元,驾驶员也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一)事故原因: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超速,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横过道路行人张某某相撞。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车辆技术鉴定

(1)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新龙腾司鉴〔2025〕痕(交)鉴字第618号)鉴定意见:渝AA*****小型轿车事发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的运行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新龙腾司鉴〔2025〕痕(交)鉴字第619号)鉴定意见:渝AA*****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35km/h。

2. 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酉阳公鉴(病理)〔2025〕33号)鉴定意见:张某某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李某安全驾驶知识学习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不按交通标识标线文明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和礼让行人。

四、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酉阳互邦公司

酉阳互邦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风险分析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出租汽车安全管理等工作。经调查未发现酉阳互邦公司存在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调查发现酉阳互邦公司对代班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导致其安全意识淡薄。

(二)县交通运输委

一是制定有《2025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将酉阳互邦公司纳入重点指导任务,2025年以来对酉阳互邦公司进行2次安全专项检查,并督促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了整改。二是第一时间传达事故警示通报、安全工作文件等至相关企业,并督促其严格落实各级安全工作部署。2025年至今,组织酉阳互邦公司参加了行业安全工作会2次,部署了各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通报了安全生产事故,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每年组织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1200余人次。四是每月将安全指导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抄告执法部门,加强联合管理。  

(三)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事发路段系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管辖,城区中队按要求开展了路面管控、联合执法、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2025年1月至10月,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累计开展道路检查各类车辆5万余辆,查处各类违法35212件,其中不礼让行人2件,不按交通标识行驶98件;劝导教育行人违法1000余次;累计开展联合执法240余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90余次。

(四)桃花源街道办事处

制定有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行驶在辖区内村级公路上的车辆定期开展劝导检查,事故车辆系巡游出租汽车,桃花源街道办事处对该车没有检查权限。

五、相关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李某,渝AA*****号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加速超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酉阳互邦公司,作为出租汽车运营公司,承担涉事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经查,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了风险管控和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驾驶人员培训等工作。酉阳互邦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议不予事故责任追究。在调查中发现其对代班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导致其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委按照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桃花源街道办事处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教训

为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

(一)进一步督促出租汽车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进一步督促出租汽车公司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安全监管,出租汽车公司要建立驾驶人文明驾驶的管理制度,通过各种内部管理措施督促驾驶人养成良好行车习惯。

(三)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一批不文明驾驶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委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现场查处率,营造严管严查的执法氛围。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了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针对酉阳互邦公司及各监管部门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酉阳互邦公司

一是严格审查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相关资料,确保驾驶人员资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二是加强驾驶员文明驾驶行为管理,利用公司制度对不按交通标识行驶和不礼让行人行为进行内部处理;三是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将本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作为本公司安全培训重点内容,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县交通运输委

加强县内出租汽车监管,督促出租汽车公司依法依规提供经营服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对安全文明驾驶、行人文明安全过街等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依法查处道路交通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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