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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用药保障政策

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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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适用人群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长期门诊用药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二、分类管理 

“两病”患者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管理对象为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二类管理对象为一级高血压中危组及以上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

三、诊断管理

(一)“两病”诊断

我县县级医院(含民营)、乡镇卫生院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作为诊断医师。

(二)“两病”认定

1.参保人在申报或就医过程中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由就诊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自动获得门诊用药资格。

“两病”患者获得门诊用药资格后,原则上不单独办理“两病”就医凭证,直接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对确有必要办理“两病”就医凭证的,也可由诊断机构为其办理“两病”就医凭证。

2.已经获得我县原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或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特病资格的患者自动成为我县“两病”用药保障对象。

3.已经在我县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城乡居民“两病”参保人自动成为我县“两病”用药保障对象。

四、待遇保障

一类管理对象门诊治疗范围为药品目录中降血压、降血糖药物,二类管理对象门诊治疗范围按照居民医保慢特病政策执行;优先选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通过按项目付费和按人头付费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一)按项目付费。“两病”患者在我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规定的药品和检验检查费用,不设起付线,按规定的报销比例、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实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报销费用按月拨付。按项目付费的具体支付标准:

1.报销比例: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限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一、二类管理“两病”患者报销比例为100%;使用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一类管理患者(限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二类管理患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两病”门诊检查检验项目(限二类管理患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

2.报销限额:一类管理对象的“两病”年报销限额为500元/人·年。二类管理对象的“两病”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及其他一种慢性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报销限额增加200元。“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报销限额与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限额共用。

(二)按人头付费。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对固定的“两病”参保患者,可选择按人头付费的保障方式。“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一个乡镇卫生院或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治疗机构。定点治疗机构负责患者的门诊治疗服务(包括复诊、检查、供药),并按规定满足患者门诊治疗服务需求。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治疗机构分别按高血压30元/人·月、糖尿病70元/人·月的人头标准按月结算、年终考核清算(当年中途选择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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