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文综罚字〔2026〕002号
当事人:酉阳县金碧辉煌娱乐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42MA5YEM8G58) 许可证:(5002421600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郭大胜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工贸中心2号
2026年 3月21日20时30分 至20时40分,酉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冉烨丹(执法证号:22004221026)、桑珠(执法证号:22004221021)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工贸中心2号的酉阳县金碧辉煌娱乐会所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3月22日,经审批,我委对酉阳县金碧辉煌娱乐会所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一案正式立案。
3月22日,通知当事人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
3月22日,因法定代表人在外地,酉阳县金碧辉煌娱乐会所现场管理人郭玲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场所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事实,并出示情况说明一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酉阳县金碧辉煌娱乐会所现场管理人郭玲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承认该场所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事实;
2.郭玲和郭大胜身份证,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场所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处罚理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酉阳县财政局国库网络平台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酉阳自治县桃花源大道综合写字楼2号楼15楼
联系人:桑珠 联系电话: 75555505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 年4月2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