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酉)文综罚字〔2024〕4 号
当事人:酉阳县井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42MACHB7919B) 许可证号(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冉俊丰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丹泉村6 组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7月 19日14时 28 分至14 时50 分,酉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洲玲(执法证号:22004221030 )、冉烨丹(执法证号:22004221026)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丹泉村6组5号的酉阳县井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擅自从事户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漂流)行为 。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图片。违反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款规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 年 7月 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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