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队):
经研究,现将《酉阳县统计局统计信息共享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计局
2023年4月21日
酉阳县统计局统计信息共享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信息公开透明,更好地满足宏观决策管理及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服务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酉阳县统计局的统计信息共享服务工作,包括向相关部门、镇街及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统计服务对象共享统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信息,包括酉阳县统计局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统计制度通过统计调查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取得的,反映相关区域或业务领域情况的统计数据、统计出版物和统计新闻稿等。
可共享的统计信息内容为常规统计信息和需一次性提供的统计信息。常规统计信息包括:统计数据资料(即统计年鉴、统计公报、年报、月报、领导干部手册等)、各专业科室使用统计数据撰写的统计分析信息、使用专项调查数据撰写的研究报告(包括调研报告、学术文章等)、.通过政府官网等政务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统计新闻信息;需一次性提供的统计信息,经数据提供者整理后需报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供。
第四条 统计信息的整理及共享,含统计数据、撰写统计报告和统计新闻信息等,实行“三审三校”的工作制度,坚持分级审核、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舆情关。对外公开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统计信息共享应遵循合法合规、依职能共享、规范有效、及时完整、保障安全的原则。共享内容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规,下列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市局认定后方可使用的数据,必须待市级反馈后方可对外公开。对已发布和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说明调整或者修改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第六条 统计信息的公开和对外提供由综合核算科统一负责,其他业务科室不得自行对外公开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其他业务科室对外发布统计信息,需先提交综合核算科审核后,相关业务科室经办人按照审批程序将《酉阳县统计局信息发布审查表》反馈至综合核算科存档,再由综合核算科严格按照“三审三校”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综合核算科建立统计信息公开和对外提供数据信息台账,对重要数据予以登记,明确相关责任。
第七条 各项普查资料的提供(共享)与发布,按普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会各界需要共享统计信息的,原则上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酉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酉阳融媒体等)、统计出版物等途径获取。统计人员有义务提供或告知其查询统计资料的方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酉阳县统计局综合法制科负责解释。
附件:
酉阳县统计局信息发布审查表
科室: 年 月 日
序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形式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其它□ |
同意□ 不同意□ |
同意□ 不同意□ |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其它□ |
同意□ 不同意□ |
同意□ 不同意□ |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其它□ |
同意□ 不同意□ |
同意□ 不同意□ | ||
经办人签字: |
签字: |
签字: |
注:1.本表由相关业务科室填写、综合核算科存档;2.凡是对外发布信息均应进行登记;3.请在相应的“□”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