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
题 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汇报
签 批 人:杨通胜
汇报单位:县商务委
《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就《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汇报如下:
一、推进铁公物流发展与我县实际情况有关的条款
第二条 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快速发展。铁海联运班列按每箱综合运输成本的30%奖励,鼓励新中国—老挝等出海出境班列(班车),重庆—广东湛江、海南洋浦港等联运班列。奖励标准实施退坡机制。
第四条 支持新开国际、国内班列。鼓励新开有利于重庆打造内陆国际物流枢纽、促进经贸产业发展、构建“干支结合”多式联运网络体系的国际国内班列。
二、推进航空物流发展(由于我县没有航空物流,略)
三、推进水运物流发展与我县实际情况有关的条款
第十一条 支持开行“小改大”航线。对开行泸州港、宜宾港、水富港及嘉陵江、乌江、沱江等支流港口至重庆港的“小改大”船公司,按1000吨(含)以下船舶1万元/航次、1000—4000吨(含)船舶2万元/航次的标准奖励。
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与我县实际情况有关的条款
第十三条 支持市级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对通过市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500万元。
五、推进物流产业发展与我县实际情况有关的条款
第十五条 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对纳入我市“十四五”物流业发展重点项目库,在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构建现代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建设投资项目,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的标准奖励。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的标准奖励。对冷链物流节点进行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的标准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并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的标准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或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企业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企业50强、重庆物流企业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推动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优化营商环境与我县实际情况有关的条款
第十九条 减免市级物流重点项目有关规费。对2020年1月1日后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仓储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具体支持标准、申报方式等以操作办法或申报指南为准。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