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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酉环执罚〔2023〕05号

日期: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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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2MA5XJJK68C

经营场所: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吉安村4组

经营者谢凡

身份证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428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麻旺镇吉安村4组的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排至厂旁小水沟后汇入龙潭河,现场检查时,排水口外排废水浑浊,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416mg/L,氨氮176mg/L,悬浮物10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42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证明2023428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酉阳县麻旺镇吉安村4组的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排至厂旁小水沟后汇入龙潭河,现场检查时,排水口外排废水浑浊,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2.你单位提供的《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麻旺镇吉安村肠衣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节选。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应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龙潭河。

3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渝酉环(监)字WT[2023]6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节选。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416mg/L,氨氮176mg/L,悬浮物10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谢凡经营的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

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628日向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酉环执改〔20230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同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酉环执罚告〔20230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鉴于你单位是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经济困难,且积极整改,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支持、服务经济发展,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2. 我市正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希望今后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队决定对酉阳县吉凡畜产品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1538118。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我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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