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站、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精神,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现将我局组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构架
成立酉阳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申请审核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目标
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内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审查标准。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三章和第四章为准。
(三)审查方式。原则上由政策措施起草科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策措施具体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多个科室联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由政策牵头制定科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由我局牵头起草,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业务科室及分管领导进行集中审定。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责任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后,须形成《公平竞争审查表》,并报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率先规范增量。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及相关文件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政策和规定,要尽快废止。
(三)定期评估完善。定期清理我局出台的各类政策措施,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体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认识和理解,培育竞争文化,为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及公平竞争审查表
(此件公开发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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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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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 草 机 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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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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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机 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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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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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 争 影 响 评 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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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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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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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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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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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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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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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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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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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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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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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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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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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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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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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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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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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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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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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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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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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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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主要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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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